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2026/4/23 21:35:02

(一)中型以上企业党政正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市国资委党委下发文件任免。

(二) 小型企业(不包括未划型的企业)党政副职,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讨论决定后,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下发文件任免,向市国资委企业干部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

(一)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协商提出人选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任免,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文件任免。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任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协商提出意见,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独资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聘任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聘任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其他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任免;经理人选和根据经理提名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意见,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二)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经理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委党委按公司章程规定协商提出建议,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解聘经理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委派和推荐,经考察、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和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属重点国有控股公司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经理提名,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市国资委党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它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和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经理人选和根据经理提名的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建议,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结果,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复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三)国有参股公司由市国资委按公司章程派出代表国有资本董事、监事人选,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依法办理任职手续。

(四)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按?党章?规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按?工会法?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属重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市委组织部下文件任免。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市国资委党委下文件任免,任免前与市委组织部沟通,任免后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属其它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党群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市国资委党委下发文件任免。

第二十六条 新选拔任用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公示制和行政领导人员聘任制。新任领导人员任职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7天时间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继续使用。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八章 公开招聘和内部竞聘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内部竞聘是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方式之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可以面向

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和内部竞聘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竞聘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方案;

(二)公布职位、报考人员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统一考试、答辩(面试); (五)组织考察;

(六)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法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章 回 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任期内担任同一企业的领导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章 免职、辞职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内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在考核中,民主测评得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不称职票超过20%以上,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犯有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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