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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难题及对策
作者:粱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
摘 要 我国立法历来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意在彻底根除实践中存在的非法取证现象。但该《规定》的实施,还存在排除难度较大、非法取证证明及制约困难等难题。因此,需以《规定》为基础,针对实践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认定 排除
作者简介:粱锵,浙江省丽水市消防支队青田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6-02
2010年5月“两院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现行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相比,有较大的突破。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而且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但该规定在我国的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难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中面临的难题 (一)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难度仍然较大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注重言词证据的排除,而对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较为粗略。在总共15个条文中,除第15条规定施行时间外,其余有13条规定言词证据排除,只有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排除问题。但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表述模糊,没有量化的可操作的具体判断标准。实践中会出现把握困难、排除与否差异较大的情况。(2)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设置较高。它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明显违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及未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前两个条件属实质要件,后一个条件属程序要件。据此,只有一种情形属排除之列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未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此,其他违法情况下获取的实物证据,如轻度违法的、明显违法而不影响审判公正的、明显违法虽影响审判公正而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等等,均不被排除。因此,实践中,对实物证据因违法而被排除的概率较小。 (二)对审前供述是否非法的认定困难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作为言词证据是否合法的唯一判断标准,因而,取证方式是判断言词证据是否非法的依据。虽然《规定》第1条以列举方式对非法言词证据作了含义界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