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相关法律问题

2026/4/23 1:25:50

考勤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考勤管理一般应包括:日常考勤管理、加班管理、外出管理、休假管理、出差管理、处罚等。 日常考勤包括工作时间、考勤方法、考勤统计。

工作时间大家应该都知道了: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举几个例子: 1、A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每周工作6日,工作时间为:9点—12:00,14:00—17:30。

2、B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9点—12:00,14:00—18:00,公司实行单双休,单周工作6日,

双周工作5日。

C公司的考勤制度规定,每周工作5日,工作时间为:9点—18:00,其中12:00—14:00为午餐时间。 上述这三个公司的考勤制度中的工作时间规定是否合适?

老师:

A公司合适,每周休息一日,每日工作时间为6.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39小时。

B公司表面上看起来好象不合适,虽然公司实行单双休,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但在单周的工作时间为42小时,有2个小时属于加班。再深想一层,双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35小时,如果将单周周六加班的2小时,调休到双周的工作日中去,则可以不认定为加班。因此,B公司最好这么规定:工作时间为:9点—12:00,14:00—18:00,公司实行单双休,单周工作6日,双周工作5日,其中,单周的休息日加班时间调整到双周的工作日进行补休。 C公司不合适,容易引起误解及争议,将午餐时间算做工作时间。 老师:

午餐时间是否可以算做工作时间?

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判定的。如:护士,在未接诊的情况下,可能并不需要干活,但是,因在该段时间内其待命等待接诊,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所以,一般认定待命等待接诊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午餐时间是否算做工作时间,就要看员工在午餐时间是否可以自由支配? 但是,实践中很难证明员工在午餐时间可以自由支配,也就是说,如果员工非说公司要求午餐时间不能外出,公司则很难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员工的午餐时间是自由支配的。而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工作时间为:9点—18:00,其中12:00—14:00为午餐时间。

公司的午餐时间可能算做工作时间。因此,那样规定有风险。( g/ a l+ U3 `; i# G\ 老师:避免午餐休息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方法:& N( w4 a1 i% |' }

方法1:工作时间为:9点—12:00,14:00—18:00。午餐时间为12:00-14:00方法2: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明确:午餐时间为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老师:! L) c* Z) ?; U# Z$ V! Q

考勤方法最常见的有三种:! K' g* D5 J: y6 U) O5 T

1、由考勤员通过表格制作考勤表来考勤,直接打对号或者错号等来记录。: U! L; ~$ x; K4 y& w# x% U

2、打卡机的考勤卡,利用打卡机进行打卡,员工每天上班的时候,将卡片插入打卡机中打卡,下班的时候也打卡。 C9 q4 D* ~0 w- W8 s, |$ o

3、更多的企业采用的是:电子打卡机,也就是通过工卡或指纹来确定员工的进出上下班时间。2 Z5 p e( [$ o

当然,还有一些零散的考勤方法:如:员工在签到本上签字确认出勤。考勤中存在着最常见的问题是什么呢?: d: D8 R+ \\* K& Y

最常见的存在问题是:用人单位不要求员工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8 @; O0 s# W/ v: A0 c' B! v1 Y7 I

实践中,员工如果认为考勤记录不利于自己的时候,第一点提出的异议就是,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考勤记录并不是原始的考勤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会要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这种考勤记录是员工上班时的原始考勤记录,但是,一般的公司无法举证,原因在于考勤记录上面没有员工的签字。针对这种情况,防范的措施也就很明了了,就是公司一定要让员工自己在考勤记录表上签字考勤统计:让员工在考勤记录上签字的同时,制作考勤汇总表,让员工确认该月工作、加班、休假等情况,对于加班情况,一定要明确到延时加班多长时间、双休日加班多长时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多长时间,只有这样的考勤,才是比较完善的考勤。. c$ @9 _4 C+ H3 _4 e/ b 年休假管理的法律问题) o% |% {9 v) z Y' r* J+ Q\ 1、享受年休假的前提?+ |& S& C- J8 k1 [. Y% H/ j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d& Z: ?, h7 B* W/ ~

2、年休假天数以及如何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0 u. i* ~2 e5 b7 _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4 ]6 V0 b& J8 I3 G, f ~4 S2 J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

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4 f) l }! S/ P/ _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3 z# q0 {6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C* `# Z\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年休假的工资发放?《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f) d. m4 O4 K9 ~& t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u0 G\ 《实施办法》规定:. {4 O# W8 c. b c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I4 N& {# _- l; G3 I' z0 S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p: ^+ d& f4 U- ^( ^

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3 Y% G4 v+ O8 a6 s, b% r: W0 Q

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Y& m7 E$ Z4 E( X& u# ]8 M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r( M3 K9 |- G b6 ^0 O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3 L/ p0 s\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T, U3 b; T\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实施办法》规定:1 H1 g r8 I3 s0 W5 z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

一年度的年休假。

5、年休假怎么休?' I: r8 w5 J; k$ c; p. t8 {9 B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6 m. k8 b/ ^& f 《实施办法》规定:4 O* i6 A2 F7 ]6 S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K# d8 [, Q: i8 [4 [

( n4 y. `/ i6 q& |; m

案例:* `, `; ?$ F( s

2009年4月,毕业后直接分配在A公司工作11年的张三通过朋友介绍到B公司应聘被通知录用,张三为此提前一个月向A公司提出辞职。2009年5月,张三离职后即进入B公司并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2 月3日,张三向B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了10天年休假的申请,但直至12月底仍未获批准。根据B公司休假制度规定:“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员工年休假时间截至每年12月31日,年休假未休满天数的工资报酬与12月工资一并发放。”张三以为公司是因业务需要才未安排其休假,也未提出异议。但当拿到12月的工资单时,张三却发现公司并没有按年假天数支付其未休假的工资报酬。% E7 J/ G2 n5 _# I5 T\

对此,人力资源部解释说,公司内部规定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而且,享受年休假天数也是按照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张三2009年4月才进入B公司工作,所以没有年休假,而且B公司也不支付未休年假天数的三倍工资?5 S% c, c: p( Y! \\' D# i

1、张三中途向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张三未休年休假的补偿?A公司认为:在2009年5月,张三提前离职,导致A公司无法按照正常的计划安排张三在下半年休年假,因而A公司无过错,无须支付补偿。$ ~- E% E8 u- }$ M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是仅指“由用人单位主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而应该理解为“凡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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