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

2026/1/27 10:15:53

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一) ...................................................................................... 2 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二) ...................................................................................... 4 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三) .................................................................................... 11 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四) .................................................................................... 14 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五) .................................................................................... 19

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一)

主讲老师 王越

一、营改增政策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1.2012年1月在中国上海(经济中心)试点。

2.2012年8月1日开始至年底前,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

3.2013年8月1日全国实施(包括影视广播业)。

2013年4月10日,李克强总理组织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地区和行业范围。

楼继伟发言: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从现在的趋势看,我们可能会加快。全面推开以后,抵扣链条完善之后,抵扣项和抵扣范围扩大。很多税率带有一定程度的过渡性,最后我们还要逐步解决这些的问题。

楼继伟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中称: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目标。并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革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办法,增强消费引导与调节功能。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财税〔2013〕106号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

第二条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第三条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四条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八条 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超过应税销售额)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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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增值税税收新政解读(二)

二、《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解读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其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一)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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