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三角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 添加日期:2011-10-17 14:37:14 作者: 阅读: 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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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区危旧片区改造建设, 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按照宿豫区 2011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宿豫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三角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本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已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金三角地块
二、 征收范围
东至珠江路、西至长江路、南至西湖东路、北至韶山路(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 征收部门
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四、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 60 日内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宿豫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宿豫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宿豫区人民政府、监察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监督举报电话为: 0527—81089777 , 0527—84465083 。
附件:金三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二 〇 一一年十月十七 日
附件:
金三角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区危旧片区改造建设, 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按照宿豫区 2011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决定对金三角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结合该地块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珠江路、西至长江路、南至西湖东路、北至韶山路 (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当事人
征收部门:宿豫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 〔 2011 〕 91 号 )、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规发〔 2011 〕 3 号)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 2011 〕 76 号)。
四、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60 日内。
六、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 住改非 ” 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 一)货币补偿
1 .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 2011 〕 76 号)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按 10 元 / 平方米支付;生产用房,按 20 元 / 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上浮 20% ;办公用房,按 6 元 / 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