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滨海学院金融学系·保险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
放开、相应法制法规不断健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也由初期的单一财务部门管理方式发展到今天的由资金部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运作模式并存的格局。
1984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全部存在银行,其运用只能理所当然的归属公司的财务部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原有的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阻碍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各保险公司纷纷设立专门的投资部进行资金的运作。尽管投资部已是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的较大的改进,但随着我国保险业与国际的接轨、投资渠道进一步开放,资金运用风险大幅增加,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对保险公司来说,需要更加专业、独立的机构来完成资金运用。因此,投资部这一模式很快被人、财、物相对独立的、更为先进的资产管理公司所取代。自2003年6月,保险会批准我国第一家由中国人保公司发起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国内其他较大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09年底,已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华泰、中再、平安、泰康、新华、太平洋、太平等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成立了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看出,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水平也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与提高。
4.《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不断更新
保险资金的运用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以保证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因此1995年制定《保险法》以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控制,只允许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但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逐步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过于严格的规定导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普遍偏低,利差损失严重,反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且,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其保险资金一般都允许用于投资不动产、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贷款以及投资保险相关事业。为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有必要拓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同时,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成熟,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日益规范,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这些条件也为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提供了可能。因此,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稳健经营和安全性原则,2009年《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删除了2002年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中“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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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公司自身投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不同的投资渠道,其风险和收益不同,那么对保险公司的整体投资收益贡献不同。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资金运用管理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就是投资收益较低且波动较大。近些年,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和银行存款,两个品种的投资收益相当稳健,但收益率都偏低,收益率一直维持在3%~5%之间???,保险公司在2005年以前,整体投资收益率与两个投资品种收益率相当接近。自从2006年以来,保险公司加大股票和基金投资后,其对整体的投资收益率贡献加大,在股票行情非常好的2006年和2007年,其高额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20%和34%)也大幅提升了公司整体的投资收益率,使其从其他年份的3%左右猛升至2006年的5%左右和2007年的11%左右。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保险公司的股票基金投资收益率为负,同时,整体的投资收益又下降到了3%以下。所以,保险资金股票和基金投资收益率波动性大,同时也加大了整体投资收益率的波动。
图3-3 2001-2009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
资料来源:孙从海,翟立荣.2008年中国理财市场年度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力量薄弱,没有完整的法律监管体制
很多国家和地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保险资金运用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英国除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和《劳合法》外,还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并且其他配套金融法规都相当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也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在不同时期相继制订了一系列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法律规范。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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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中提到,资金年收益率的底线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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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灵活性。
目前我国监管采取的是较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注重业务管理,监管的行政色彩很浓,处理问题是通过发号行政命令,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监管效果不佳。在立法方面,除《保险法》的规定外,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原则性或是具体性的规定。虽然针对不同领域的投资行为有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规制,但它们的立法层次较低,它们之间也缺少统合性。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完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自主权。
3.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和手段有待改进
我国现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主要是通过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体系、精算报表等方式进行的静态监管。静态监管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它完全依靠保险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来判定现在及将来的偿付能力,而忽略了未来经营环境发生非预期性变化的可能性。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变,各家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也将增大。在这种情况下,静态的被动的监管方式将无法取得有效成果。
另外,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手段还很陈旧,监测系统不完善,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利用不够,还没有建立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风险控制监管标准。一是没有建立和完善保险信息网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各种保险资金运用监测数据。二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形成。因为只有形成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机制,监管部门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信息披露的准确度与资金入市运营的情况,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一定压力,减少信誉风险和管理风险。三是没有建立衡量保险资金的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指标体系。
三、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与监管特色及经验借鉴
(一)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特色
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管理方式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投资部运作模式,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和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其运作特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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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保险公司资金运作模式比较
模式 投资部运作模式 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资金运作方式 内设投资机构进行资金运作 优点 保险公司直接管理和操作保险资金 成本低,可享受投资公司的投资技能、信息等专业服务 可吸引专业投资人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 才进行专业的资金运作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资料来源:根据各种模式的特点总结 缺点 缺少竞争、投资水平不高 存在委托代理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例子 大都会人寿等 一些再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 委托专业化投资机构运作 AIG 其中,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得投资成为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并且还弥补了其他两种模式的弊端,在引进市场竞争的同时提高投资收益,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并最终向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已成为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模式,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保险公司中,80%以上采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对保险资金进行运作。
(二)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特色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比较齐全,能够进入的领域也相对较多,而且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也十分成熟。但是由于每个国家保险业的历史背景和保险市场状况不同,因而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监管存在一定差别。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监管,一般通过立法来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与限额。另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监管,主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自我管理。
1.美国
尽管美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市场环境比较成熟,但美国仍然实施多层次、严格的监管制度,实行个体监管和系统监管并重。美国各州都通过法律来约束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但是各州的规定略有不同。同时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制定了一系列示范法规以控制资产风险,并采用两套示范法规来监管保险公司的投资:一是“鸽笼式”方式。既规定了细分投资类别的投资质量,为保持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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