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辩称,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生产了被控侵权产品,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到,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在1998年11月曾被某市技术监督局查封过。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的执法人员于2000年7月21日至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了调查,周某的陈述属实,其制造的日光灯在1998年11月确被查封。在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对封存的日光灯进行了现场开封、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结录。封存的日光灯的镇流器为容性镇流器,其结构与张某、谭某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容性镇流器技术结构相同,证明确为周某独立生产制造的产品。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将勘验过程及笔录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通报,张某、谭某意识到周某被请求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因此侵权行为不成立,于2000年7月24日撤回了处理请求。
【问题】
1、什么是先用权?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什么? 2、周某能否享有对张某和谭某专利权的先用权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