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条件

2026/4/29 11:51:37

1、发明的可专利性——新颖性

发明人舒学章于1991年2月7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实用新型专利,1992年9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91211222.0。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主要由反烧炉排、正烧炉排和炉体构成的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其特征在于正烧炉排和反烧炉排的各个炉条是间隔的一上、一下两层构成波浪型排列。该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请求了续展,至1999年2月8日,该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权利终止。1992年2月22日发明人舒学章又以同一发明名称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1999年10月13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92106401.2号。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济宁无压锅炉厂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舒学章的发明专利无效,理由是该发明专利同舒学章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重复授权,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授权时,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由于保护期限届满已终止,故不存在两个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不存在重复授权问题。因此,驳回了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发明专利权构成了对在前授予并已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重新授予,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专利无效决定。

【问题】:1、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实用新型专利能否申请发明专利?

2、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发明的可专利性——创造性 【案情介绍】

2001年5月4日A化工研究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用作浮法玻璃工业中锡槽保护气的氢氮混合气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2年2月25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1载明:一种用作浮法玻璃工业中锡槽保护气的氢氮混合气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1)将液氨蒸发汽化并热交换,用镍基催化,分解成氢氮混合气,经过吸附净化获得高纯度氢氮混合气,其中杂质含量氨是0.1-20ppm、氧是0.1-20ppm、水是0.1-20ppm。(2)在空气中分离出氮气。(3)将上述两种气体混合在一起制成氢氮混合气。(4)送入浮法玻璃工业生产中的锡槽作保护气用。

B气体厂于2002年4月25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该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认为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同时,B气体厂提供了对比文件1《气体纯化》(83年出版)对比文件2《热处理手册》(82处出版)均涉及到用氨分解法来制备氢氮混合气的技术。

对比文件1《气体纯化》一书对?氨分解法?的描述为:?液氨经过氨阀门,进行气化器并热交换为气态氨,气态氨在催化剂作用下加热分解,成为氢气和氮气。氨分解气体经套管热交换器和气化器回收热量后,送入水冷却器和分子筛纯化器进行冷却和纯化?。?所用的催化剂可以是铁基或镍基催化剂?。

对比文件2《热处理手册》描述了氨分解可按该流程图,经过蒸发、催化、分解以及过滤干燥完成,并可以采用镍作为催化剂。

国家专利局撤销审查组认为采用已知的方法获得的氢氮混合气用作浮法玻璃锡槽保护气用氢氮混合气,对于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故以缺乏创造性为由宣告了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无效。

A化工研究院不服该决定,于2002年1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复审请求,认为浮法玻璃工业已有十几年的历史,氨分解制氢氮混合气在冶金、热处理工业上的应用也已有十几年的历史,而将氨分解制氢氮混合气用于浮法玻璃工业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经过复审,专利复审委决定,撤销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维持发明专利权有效。

【问题】

1、本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是什么?

2、什么是创造性?该发明专利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要求?

庞长福于1 9 9 3 年底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电厂工作期间,个人设计开发了《打印机断针免修驱动程序》软件(下简称为《断针免修程序》)V 1 .6 8 版,并于1 9 9 4 年2 月2 7 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打印机容错驱动程序?的发明专利。

1 9 9 4 年3 月庞长福到北京后,与秦德玉、王桂元二人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断针免修程序》的专利权(尽管还未取得专利权)原则归三方合享,今后在工作中发明专利由三方共享。协议还规定,三方合作的目的是建立股份制公司,按股份多少享有公司权益。协议合作期限为一年。

三方签订协议后,挂靠到北京永信达实业开发公司,并投资购买了电脑设备及办公用品,成立了北京永信达实业开发公司软件部。其中庞长福负责全部技术工作,其在软件部工作期间完成了《断针免修程序》V 1 .6 8 版后的V 1 .6 8 A 至V 1 .6 8 G 七个软件的修改版。

1 9 9 4 年8 月3 1 日,在软件部的基础上,成立了贝斯通公司。庞长福与该公司签订了?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庞长福将其两项发明专利?电子墨镜?及《断针免修程序》以股资形式转让给贝斯通公司。?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上述两项专利产权为贝斯通公司拥有?。但这份协议,未依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备案和公告。

庞长福在贝斯通公司工作期间对V 1 .6 8 G 版进行了修改,在1 9 9 5 年初完成了《断针免修程序》V 3 .0 版的开发。尔后,贝斯通公司向国家版权局软件登记中心申请了该软件V 3 .0 版软件著作权登记,1 9 9 5 年6 月8 日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庞长福对此提出异议,被驳回。庞长福于1 9 9 5 年4 月携带《断针免修程序》V 3 .0 版离开贝斯通公司,到丰海电脑公司(曾为贝斯通公司代销V 3 .0 版)工作,后开发出该软件V 3 .1 版进行销售,贝斯通公司认为V 3 .1 版与其享有版权的V 3 .0 版相同,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状告丰海电脑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了对抗该侵权诉讼,庞长福向海淀法院提起该软件V 3 .0 版的著作权权属纠纷诉讼。

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有关专家对《断针免修程序》V 1 .6 8 版与V 3 .0 版进行了比较鉴定,鉴定结论认为:?(1 )、《断针免修程序》V 3 .0 版是V 1 .6 8 版的继承和发展,源代码相同部分的比例超过8 5 %。(2 )、V 3 .0 版在界面处理上有较大改善,V 3 .0 版在输出方式上增加了‘补打法’,这是对原‘连续打发’的重要突破和改进。(3 )V 3 .0 版在‘补打法’的具体实现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公婆各说?理?

庞长福诉称:1 9 9 4 年9 月2 6 日,我与贝斯通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转让的是专利权,非著作权。因此,无论是在北京永信达实业开发公司软件部,还是在贝斯通公司工作期间,开发、生产的《断针免修程序》修改版的著作权均应归我个人享有。1 9 9 5 年3 月,贝斯通公司擅自将《断针免修程序》V 3 .0 版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属非法,故诉请法院判令《断针免修程序》V 3 .0 版著作权归我享有。

被告贝斯通公司辩称:贝斯通公司成立后,将软件部的财产转到贝斯通公司继续使用。庞长福并与贝斯通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转让协议。1 9 9 5 年3 月我公司完成该软件V 3 .0 版本的开发,并取得了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三方合作协议及知识产权转让协议,虽然明确约定转让的是专利权,但当时庞长福并未获得专利权,因此,应认定转让的是《断针免修程序》的著作权。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断针免修程序》V 3 .0 版的著作权归我公司享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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