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山东社会贞节观念

2026/1/27 14:14:00

论近代山东社会贞节观念

姓名:袁荣 学号:200910943

课程:近代中国区域社会经济史 指导老师: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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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的贞节观或者说节烈观虽存在已久,却并非天性使然,而是封建社会中私有制和父权制下一夫一妻制的产物。在婚姻关系中,节烈观通常与女方再嫁的问题连在一起,成为对女子再嫁的一种约束。经历婚变,女子选择再嫁本属人之常情,但在“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礼教约束下,只许丈夫休妻,并且“夫有再取之义,女无二适之文”;“夫为妻纲”、“出嫁从夫”使得女子在婚姻中只能“被休”,不许“再嫁”,严格以“不事二夫”、“从一而终”来自律。

贞节观念贯穿整个封建社会两千多年,但相对而言,在唐代之前,礼教对女子的管制较为宽松;宋明以后,封建社会由盛转衰,礼教的束缚愈加严重;至清代已经登峰造极。方苞在《岩镇曹氏女妇贞烈传序》中所记:“尝考正史及天下郡县志,妇人守节死义者,秦周前可指记,自汉及唐亦寥寥。北宋以降,则悉数之不可更仆矣”。1

为什么会这样?

早在先秦,儒家就提倡女不二嫁,《周易》中说道:“妇人贞吉,从一而终”;《礼记》中也有“一女不更二夫”及“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此不嫁”等言语。但这些言语在当时社会并没有引起大的反响。

秦始皇首次把妇女“贞节”由道德提倡变为法律强制。汉以后,秦的影响减弱,虽儒家思想深入人心,但对妇女守节问题并未有太多苛求。隋唐大一统时期,虽有人极力推崇贞节观,将其写入《唐律》等律法,但惩罚却罕有记录,民间态度也多宽容。

鲁迅先生在《我之节烈观》中写到:“由汉至唐也并没有鼓吹节烈。直到宋朝,那一班‘业儒’才说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话。”宋代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他们将夫为妻纲的理论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女子贞节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和朝廷的普遍关注。后历经元明两代至清代,贞节二字已成为规范妇女婚姻行为的最高准则了。

同贞节观念的发展路径一致,对贞节妇女进行旌表的做法最早记载出现在春秋战国,后秦汉、魏晋南北朝及隋唐各代,制度不断发展,至宋元时期日臻完善。明清以降,旌表制度较前朝各代愈加受重视,程序过程严格,有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旌表。但后来,旌表的门槛不断降低,范围不断扩大,目的是想通过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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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苞集》,第20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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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的旌表制度来维护家庭的的团结以至可保社会安定,统治牢固。

山东乃儒家思想之根源地,历代深受重礼、尚德、重节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上官府的大力提倡,以及晚清战火连绵等因素,山东地区妇女节烈风气长期盛行,有愈演愈烈之势。

1、贞女

贞女是指未婚而为夫守节的女子。

贞女分为两种,有的是终生不嫁而在家侍奉父母,即“贞孝女”。中国历来讲“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侍奉终老对为人子女之人来说是天经地义之事。素来说养儿防老,但对于无子之家,赡养父母的职责自然由女儿来承担,有的女子因此而终生不嫁。“赵氏祥云次女,东关人,年十七未字。咸丰辛酉捻匪入境,祥云以团御贼,为贼掳去。女痛父不归书,夜啼泣,跬步不离母,及笄兄与母议,为女缔婚,女闻之曰:‘父不归,吾不字,且母孀居又不甚健,吾愿事母以终身。’迨母八旬委顿床褥,女侍之衣不解带,越三四年母殁,时年八十有三。女痛苦哀欲从母死,家人劝道始进饮食,誓以丫角终其身。”

另外一种守节者,是已许配而未嫁,未婚夫突然去世或失踪,女子为未婚夫保守贞洁,不再二嫁。有的是在父母家守贞,而有的到夫家代夫行孝守贞,且后者居多。历城县刘贞女“字马洪,未嫁,洪亡,随母往吊,告母曰:‘而不归矣。捈春槟骨斑凳自唬骸裼,诠槿找病被孝服,入马门,奉养翁姑,以终年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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峄县有高姓烈女“父廷贵吏员,以女字同邑陈柏未婚而柏卒,女闻欲往哭不果

誓以身殉凡三投缳乃得死,县上其事总督王士俊旌以额曰贞烈性成”3;亦有李氏贞女“邑人李世则女许字孙柯,未婚疾亡。女乞奔丧不许,乃强为食饮如常伺间,缢死”,时年仅十八岁,死后其得以与孙科合葬,时任峄县县令的杨文熹旌以“香凝冰骨之额并为例句挽之曰生未同衾,死柑同穴”。

由于晚清山东地区战事不断,还有很多未婚女子为避免在战乱中遭贼人玷污失去贞节而牺牲生命以保贞,这是最悲壮也是最让人同情的。咸丰末年、同治初年,捻军扫荡山东境内,这一期间因不堪掳掠欺凌而牺牲的贞节之人尤多。有益都“王氏女,大王家庄王来复女,许字阳河庄孙廉明,未嫁。咸丰辛酉捻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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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承霖纂修《续修历城县志》[Z],民国十五年(1926),历城县志局铅印本。 3

《光绪峄县志》卷二十二,列女传。 4

《光绪峄县志》卷二十二,列女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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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刀杀贼遂遇害,知县华钧表其门。”5

世俗百姓对于女子贞节的看重,逐渐发展成男子对女子处女之身的癖好,将贞节观推向顶峰。大批女子甚至还是十几岁的少女为保守“贞节”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甚至是美好的生命。

2、节妇

在宗法社会中,女子出嫁从夫,男子以一家之长自居,对女子有绝对的控制权。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有从一而终的要求,女子基本上是男子的附属品。假如丈夫不幸去世,身为人妻要么就以身殉夫,要么就替夫行孝,侍奉翁姑,养育子女且终生不再嫁。所谓节妇,即属于后者。

清代自顺治起沿用明代的旌表制度,对节孝有明文规定:“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自元年以后曾经具奏者,仍行巡按,再为核实造册报部具题旌表”6。且规定:“守节之妇不论妻妾,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节已及十五年,果系孝义兼全厄穷堪悯者 ,俱准旌表。其循分守节合年例者,给予‘清标彤管’四字匾额,于节孝祠另建一碑,镌刻姓氏,不设位,不给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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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城县“张文麟之妻井氏,年十八归文麟越五年而文麟殁。井事舅姑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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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志,能得其欢心,抚遗腹子元思成立,守节三十八年。光绪十三年旌。”益都县“赵氏齐礼郭家庄郭有志妻,十九岁于归,越四年而寡。遗孤林宣甫周岁仰事俯畜守节六十余年,八十岁卒。咸丰八年知县徐归昌为请旌。”“刘氏张镜妻,十七归镜,数月而寡。事祖舅姑与舅姑,以孝问,守节三十年,卒后三年总坊内旌。”

节妇在夫亡之后事亲守身,以贞操与孝行彪炳史册。山东向来重视文治礼教,节义之事甚重,节妇数量也较烈妇烈女居多。如《曲阜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本)中《列女传》所载,节孝妇有228 人,贞女11 人,烈妇32 人,还有贤孝、贤淑、寿妇25 人,总计296人,仅节孝妇就约占78%。我们不难得知,妇女守节原因之一是为夫守节,更重要的原因是为抚育后代,照顾长辈,为了家族的薪火相传不断。

3、烈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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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承霖纂修《续修历城县志》[Z],民国十五年(1926),历城县志局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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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冈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 ,卷四零三,清光绪石印本。 崑冈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 ,卷三十,清光绪石印本。 8

毛承霖纂修《续修历城县志》[Z],民国十五年(1926),历城县志局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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