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重点

2026/4/23 21:08:34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是否清晰、合理;在协调机制方面,协调沟通机制、路径是否合理;在监督检查方面,监督检查的频度和方式是否合理。这条评估重点需要结合评估银行的实际情况(银行组织架构、银行规模以及业务的复杂程度等)。

3.统计管理制度是否有效。统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体现在组织管理是否严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机制是否顺畅、安全保密是否严格、系统保障是否有力、监督检查是否到位、数据质量控制及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是否有效等方面。因此,在检查评估时,不仅要关注银行是否制定了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关注管理制度的实际效果。

4.制定统计管理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否规范。统计管理制度作为银行全行性的规章制度,涉及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因此,其制定过程需要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共同参与,在评估时需要重点关注。

5.统计管理制度体系是否全面。统计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的内容既可以在一个制度中全部涵盖,也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制度中包含或体现。在评估中,部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银行的其他制度或管理办法中反映或体现,如系统保障和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方面可在银行的内控管理制度或信息科技制度中明确。

6.统计管理制度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最好是以行发文形式,来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备注]:

标准5.1在内容上涉及到了原则2归口管理(标准2.2)、原则10日常监控(标准10.1),原则11监督检查(标准11.2),这些标准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在评估时,这些标准的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条评估的参考内容。

5.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管理制度。

[评估重点]:

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对统计管理制度进行了持续评价。随着自身经营以及监管要求的变化,需要银行对统计管理制度的全面、科学、有效进行主动的、持续的评价。

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对统计管理制度进行了及时更新。在持续评价的过程中,银行针对发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更新。统计管理制度制定的时间是关注的重点,可以有效验证在发生重大统计制度变革或调整时,银行统计管理制度更新的及时性。

3.在评估时,一方面可以考察银行对综合性的统计管理办法是否及时修订,另一方面也可考察银行对针对性统计管理制度内容的及时修订,如对数据质量控制、安全保密、系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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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监督检查等。

[备注]:

对于此条标准,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都需要落实,如果在评估中,银行无法提供持续评价的有力证据,对这条标准的评估结论一般不能达到符合。

5.3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行的统计管理制度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若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评估重点]:

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将统计管理制度向监管机构备案。向监管机构备案实际上是通过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发现制度中存在问题和缺陷,从而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建设。在具体评估时,可以通过查看统计管理制度是否报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

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将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调整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归口管理部门调整、协调机制的变化、主要系统更新等,能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具体评估时,评估人员可根据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的复杂度,来确定是否为重大调整或变化。报告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电话记录等。

原则6 业务制度

银行建立适应本行业务实际的监管统计制度,做好统计数据源和统计项目的归属管理。 [总体把握]:

原则6的核心是银行的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的完整性,统计数据源和统计项目的归属关系和取数路径要清晰和准确。原则6.1要求银行要建立覆盖所有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的统计业务制度,并且归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过程,是整条原则的基础;原则6.2要求银行建立的统计业务制度能够保证同一统计项目有在内容、方法和口径上有统一规定,同时归属关系和取数路径要清晰、准确。本标准要求较高,对银行数据质量的影响直接、重大。标准6.3要求银行通过持续评价发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不完善的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标准6.4是要求银行主动将业务制度向监管机构备案,并且重大事项要有汇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来提升统计业务制度的水平。

本原则下各条标准对于原则的判断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原则6的最终评估结论不会高于标准6.2的评估结论。例如,在评估某银行时,标准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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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体符合,标准6.2是较不符合,标准6.3是大体符合,标准6.4是较不符合,考虑到检查中发现较多的数据差错均为同一概念的统计项目数据不一致,而这正是因为该行统计业务制度中没有实现对同一统计项目全行规定同一统计口径和内容造成的,此外该行所有手工填报的数据也没有建立归属关系,对数据质量影响较大。最终对该行原则6的评估结论为较不符合。

具体标准:

6.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统计业务制度。统计业务制度覆盖所有的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要求,并正式发布。

[评估重点]:

1.统计业务制度的全面性和完整性。重点关注银行的统计业务制度是否涵盖了所有的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要求以及制度的可操作性。

2.统计业务制度制定组织形式的规范性。重点关注银行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能否主动参与到相关业务部门统计业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3.制度发布形式的规范性。考察评估统计业务制度的是否正式发布,正式发布既保证了报表填报人员能够知晓报表填报的流程,同时也使得制度的严肃性得到保障。

[备注]:

在评估过程中,可以结合银行在管理制度方面的完整性,来推断统计业务制度的情况。例如,部分监管统计报表需要按照并表口径报送,可查看银行是否有并表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又如,部分监管统计报表需要按照集团客户来报送,可查看银行是否有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制度等。

6.2统计业务制度对监管统计的内容、方法和口径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保证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中的每一个统计项目的归属关系及取数路径清晰、准确。

[评估重点]:

1.统计项目的内容、方法和口径是否统一。可以通过核对监管统计报表中涉及到同一口径不同报表之间的数据一致性问题来验证。

2.是否列明所有统计项目的归属关系,特别是需要手工填报的项目;同时,对于所有的统计项目是否在统计业务制度中列明了取数路径,具体包括取数流程、分工、时间安排、系统或者手工取数等。

3.统计项目的归属关系和取数路径是否清晰和准确,并符合监管和会计规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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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6.2在内容上涉及到了原则7基础系统(标准7.2)、原则9数据标准(标准9.3),这些标准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在评估时,这些标准的评估结论可以作为本条评估的参考内容。

6.3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组织其他相关部门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业务制度。

[评估重点]:

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组织相关部门对统计业务制度持续进行评价。监管机构每年都可能颁布新的业务制度要求。同时,银行自身经营过程中也会出现新的业务品种和新的风险管理制度。这些变化需要银行主动、持续评价业务制度是否仍然完整、统一和准确。

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统计业务制度及时进行更新。对于一些重大的调整或变化,特别是来自于监管机构新的要求,需要归口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修改统计业务制度。

[备注]:

对于此条标准,评价和更新都需要落实,如果在评估中,银行无法提供持续评估的有力证据,对这条标准的评估结论一般不能达到符合。

6.4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行的统计业务制度报监管机构备案,业务制度若有重大变化或调整,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评估重点]:

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将统计业务制度向监管机构备案。向监管机构备案实际上是通过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发现制度中存在问题和缺陷,从而不断完善制度。在具体评估时,可以通过查看改行的统计业务制度是否抄送“银监会”或“属地监管局”来大致判断是否向监管机构备案。

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将业务制度的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调整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新的系统上线使得以前需要手工填报的报表改为系统自动采集;对某一概念的取数规则调整导致数据值出现较大变化;相关风险管理制度的出台或调整,例如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标准的变化等。具体评估时,评估人员可根据银行的规模和业务的复杂程度,来确定是否为重大调整或变化。报告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电话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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