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
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粤卫[2014]5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5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
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粤卫〔2014〕5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权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及其相关职能工作(广州
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以及深圳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除外),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省卫计委)转移至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下称省职业健康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省卫计委负责监督。
第三条 省卫计委定期组织对省职业健康协会在承接期限内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工作绩效、信息公示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是我省辖区内(除广州、深圳,同第二条,下同)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查处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卫计委,同时抄送省职业健康协会。各地可探索建立健全对上述2类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六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2 / 3
第八条 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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