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甲国所得税额:(300+125)×40%-43.75=126.25(万元) 丙国C公司的纳税情况:
已纳丙国税收:100×30%=30(万元) 税后利润:100-30=70 (万元)
应分配给乙国B公司的毛股息:70×50%=35 (万元)
18、某家新办企业,2004年全部所得为1000万元,扣除项目数额为50万元,可抵免的外国税款为10万元,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率为40%。则该企业2004年的应纳税额为多少?
解:2004年应纳所得额=1000-50=950万 Times:40%=380万
实际缴纳的税款=380-10=370万
19、甲国母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元,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甲国为35%,子公司缴纳乙国所得税300万元,并从其税后利润700万元中分给加国母公司股息100万元,计算母公司实缴加过所得税为多少? 解:(1)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 300×100/(1000-300)=42.8571 (万元) (2)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100+42.8571=142.8571(万元) (4)抵免限额:142.8571×35%=50(万元)
(5)∵抵免限额>境外税收,∴允许抵免额=境外税收=42.8571万元
(6)母公司实缴甲国所得税额:142.8571*35%-42.8571=7.1429 (万元)
18、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甲国总公司来自国内所得1000万元,来自其设在乙国的分公司所得50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35%,乙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率为30%,并给予该分公司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请问在饶让抵免下,该总公司应向甲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为多少?
解:国外实际已纳税收:500×30%/2=75万元 可饶让的优惠税额:500×30%/2=75万元 抵免限额:500×35%=175万元
∵ (75+75)元<175元,∴允许抵免额=150元 总公司实缴甲国所得税:(1000+500)×35%-150=375万元 19、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按照扣减法计算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解: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
论述题
20、试述抵免限额的合理性。
答: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居民纳税人抵免国外已纳所得税款的最高额,它是以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1、综合抵免限额,特征在于将跨国纳税人来自所有外国的所得,当做一个整体实行统一对待,因而跨国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部分,可以相互抵冲。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有利的,因为他可以用一国的不足限额去弥补另一国的超限额,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额的外国所得税,也能在当年得到抵免,好处是其他限额抵免方法享受不到的,但是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对一主权国家来说,会响该国的财政利益。2、分国抵免限额,特征在于对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因而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不能相互抵冲。对于计算纳税人来自每个外国所得可抵免的已纳税额,确实可以避免纳税人在某一外国的超限额部分与另一外国的不足限额部分抵免现象,对居住国政府有利,但纳税人在某一外国有所得,在另一外国亏损的情况下,对跨国纳税人有利。由于分国抵免限额方法必须对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和确定可抵免限额,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由此可见,分国限额抵免和综合限额抵免方法在不同情况下的作用不一致,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优缺点互补。3、分项抵免限额。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以某一外国低税率所得税的不足限额部分,用于冲抵另一外国高税率所得税的超限额部分,进行国际间的税收逃避活动,明确多种国外来源的单项收入采用单独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做为综合限额抵免的一种补充,目的在于弥补综合抵免限额方法的不足。 21、试论述避税港的作用。
答:避税港指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高税率的地方,作用有1、为公司财产、经营活动提供避税条件,跨国公司企业在避税港的财产和投资经营活动都可享受优惠待遇,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2、避税港所在国政府与其它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要求允许非税收协定国家的投资者将其持股总部设在避税港国家,对这些投资者从与避税港国家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里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3、为金融组织和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特别的便利条件。在避税港,外国银行开展业务不受当地政府监督,当地政府对银行之间及与银行有往来业务的经济实体所需保密的信息、文件等予以严格保密,此外,避税港的银行管理条例比较松,大多没有外汇管理规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了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整个内容,在避税港从事金融活动银行开支费低。
20、国际税收问题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广发开展而产生,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税收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试述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答:1、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不断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缔约国日益增多,协定不断扩大,80年代以前,国际税收协定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订,80年代开始,则向发展中国
家推开。2、老协定的修订与新协定的缔结持续不断,为了更好的处理国际税收问题,规范国际税收协调办法,推动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着重重修改现有协定,发展中国家则着重拓宽缔约对象。3、协定内容逐渐扩大,80年代以前,协定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80年代后逐步延伸到设备保障税等税种,4、国际间经营利润和股息分配的重叠课征也比照管辖权的双重征税得到不同程度的消除或缓和。5、协定有关反避税的条款更加充实完善。6、国家间税务合作进一步加强。 21、试述防范国际避税有何重要意义
答: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国家之间的税收问题已越来越为各国政府、经济界、企业界等方面所高度重视,一方面,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对外投资经营或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避税等问题也困扰着各国政府,近几十年来,避税活动十分频繁,手法、花样不断翻新,规模有增无减,特别是形形色色避税港的存在,使避税活动更加增多,纳税人广泛利用各国税收的差别、漏洞以及避税港,把资金、财产和业务经营所得大量的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避税港,最大限度减轻税收负担,这种情况必然会造成竞争条件和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引起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并对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近年来,避税问题已日益为各国政府所密切注视,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征收管理等单边反避税措施,以及加强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来阻止纳税人进行避税活动。 20、试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答: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1、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2、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跨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从其他国家取得收入的现象日益增多。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使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为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使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因其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履行重复的纳税义务。有关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形成了国际重复征税,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征税权力的交叉。各国政府为维护其主权利益,都在不同程度上以收入来源地原则、居民原则或公民原则为基础来行使税收管辖权,这种情况下,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现象就不可避免。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冲突,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
21、论述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有哪些。
答:税收管辖权是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税收管辖权体现了两个原则:(1)独立自主原则。 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既然是根植于国家这一主体,那就决定了它对外应表现为一种完全独立自主、不受任何外来意志干预的权力。一国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2)约束性原则。税收管辖权的独立自主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国政府在行使这种权力时绝对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范围的制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人员范围。选择这两种不同范围,作为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分别称之为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1、属地原则,也称来源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做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它根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公民或居民。2、属人原则也称居住国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做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它根据纳税人与本国的政治法律联系以及居住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论这些居民和公民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在国际上并没有一致的规定,各国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财政政策,自行选择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来确立该国的税收管辖权。
20、试述国际避税及其特点。 答: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避税做为商品经济社会的特有现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而逐渐演变的。特征主要有:1、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相互交织和促进,使得国际避税更加复杂,国际避税、逃税与国内避税、逃税是相互联系的,国际避税与逃税对于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和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带来的后果并没有什么区别,但两者的性质和国内避税、逃税的性质一样,前者通过“合法手段”,后者通过隐蔽的非法手段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国际避税与逃税跨域了国家税收管辖范围,具备了国际因素,一般会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的税收利益,较之国内的避税与逃税,更为复杂,矛盾更为突出,这种复杂性,很重要的一点事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相互交织和促进。2、避税港及低税区的存在和发展使避税具有国际普遍性,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为了吸引外资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许多国家制定各种税收优惠及鼓励政策,从而使避税活动得以普遍扩展;3、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的出现使国际避税具有专业性;4、运用财务和非财务手段实现避税已成为国际避税的又一重要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