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2026/4/27 14:06:59

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居间人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江苏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及期货居间人开展期货居间业务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本规则所称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注册地在江苏的期货公司及异地期货公司在江苏设立的期货营业部。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期货居间人是指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以外,受期货经营机构委托,为期货经营机构开发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支付报酬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居间人:

(一)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人员;

(二)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

(四)其他不适合成为期货居间人的人员。 第六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法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期货经营机构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七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居间委托规则

第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

(三)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期货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第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前,应当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开发的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向客户书面声明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期货居间人的职责、期货居间人报酬的来源及计算方式、期货居间人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等事项,并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书面声明应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居间人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

第十五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于接受居间人的居间申请和解除居间委托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居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编号向协会备案。居间人的备案材料应当通过协会的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居间行为规则

第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期货居间人的非本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本期货经营机构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期货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

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4、履行期货风险告知义务: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二)保守秘密

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规服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以不正当手段开发客户,对期货投资作夸大不实的宣传,隐瞒期货交易风险,诈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2、越权代理,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接受客户委托,担任客户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果确认人;

3、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4、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5、委托他人开发客户;

6、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7、其他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期货居间人提供居间报酬的最高返佣比例不得超过净手续费的40%,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如实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 期货经营机构须加强对居间人的日常管理。一是加强对居间人的培训,提高居间人的业务知识水平;二是加强对居间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尽早防范因居间人为个人利益导致经纪纠纷而给期货经营机构及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定期对期货居间人开发的客户进行回访。客户交易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回访。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向协会和江苏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档案,记录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行为并向会员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协会报送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期货居间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等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期货居间人的数量及在期货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期货居间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期货居间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相关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协会须对期货经营机构报送的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后,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并报江苏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违反本规则的期货居间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过协会网站公开通报批评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报江苏证监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风险保证金等其他管理规范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 年 月 日起实施。

对于《关于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规则》的问题说明

1、居间人信息的保密性应当如何处理?如何做到居间人个人信息不泄露,防止期货机构间互相挖角导致的恶性竞争。 在规则中明确,协会只需要期货经营机构提交居间人的姓名、身份证信息和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以上信息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其他信息由各期货经营机构保管,在协会无需备案,因而,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问题。 2、需要确定新老居间人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时间截点。 自本规则正式实施日起,新增居间人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已签约居间人自规则实施日起一年内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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