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商法在体系上建立和完成时期,三大商法法系: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英美商法法系
法国: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起初,按客观主义原则,只要行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就是商人,其活动使用商法
德国: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义,以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为立法基础,按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人为之使用商法,非商人为之,使用民法或其他法律
英美商法法系以英美国家商法为代表,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 四、 当代主要商法体系
(1)大陆法
大陆法国家商法的概念通常应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在狭义上, 商法仅仪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如商法典施行法等等。而在广义上, 有法则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们, ” 它不仅包括商法典,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公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 而且包活与商事经济禁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氰在有些商法学著作中, 它甚至包括劳工法、碑产法、反示正当竞争法等内容。形式商法。②与上述情形相应, 商法在表现形式上也必须从两个方面去认识。
一是形式商法,这类商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 ‘不仅存在着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商法与民法完拿分离。另一方面则是实质商法。 (2)英美商法
英美商法是现代商法中与大陆商法相对应的另一个商法体系, 是英美法系国家中商
事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 以及其他原英属殖民地国家, 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商法。商属的渊源主要为商事判例法、商事习愤法、’商事习惯、商事协约及商事法律学说 法官对法规享有较大的自主解释权, 这是英美二法的一大特点 (3)、社会主义商法
从狭义上讲, 社会主义商法主要猎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商法典和商业单行法或专门法规。其中,原东德和乡马尼亚保留有商法典必而真他各社会主义国家几乎都不向程度地制定有专门的商业单行法规、是这些商法典和商业单行法规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 狭义上的商法部门。从广义上说, 商法则包括各类与商事交易相关的法律。 五、商法国际化趋势
国际性是商法与生俱来并持之以恒的品格 商事立法的国际趋同化
【五】当代中国商法体系 一、 我国商法体系的概念
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二、 商法体系的构成
1)传统商法体系:商身份法,包括商人的概念和种类;商人资格之取得,商人名称即商号;商人财产管理即商事登记;商人权利委托即经理权、代办权;商人的特殊形式即从事辅助性行为的商人如代理商;商人身份补救措施或不完全星戴如表现善根等 商行为法,涉及一般商行为:商事物权,商事债权,商事交易中的交互计算方式等内容 和特殊商行为: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居间、信托、运输等
2)现代商法体系:商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
商法不仅涉及商人身份,还规定勒商事经营机构的组织程序和结构如企业法,公司法等,不仅确认了商行为的种类,范围,法律效力,还规定勒对行为者和行为本身的管理措施,如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等,
三、 我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归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结算方法等 (3)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等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5)立法解释,全人常对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最高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予国家
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定的定型合同条款。
第二章、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概念
1)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特征
1)本质上,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
,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此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需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
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事主体构成
1)人格要素:对外,有独立名义与独立意志。 2)物质要素:有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四、 商事主体划分标准 五、 商事主体的种类
1) 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 依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
由登记商人,
3) 依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以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 依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 依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卷商,保
险商,代理商,行纪商,等
6) 依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 7) 我国分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
六、 商事主体概念确立的意义 【二】商法人 一、 法人含义:
二、 商法人概念: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三、 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四、 商法人分类:
1) 国有法人,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可以是国有企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2) 集体商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集体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或集体单位组合而成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3)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商事组织。民通规定,两个以上法人组织联营
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属法人型联营企业。公司法规定,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 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可以
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公司
5) 外商投资商法人,由外商投资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商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 商法人与其他类型人的区别 六、 商法人的意义 【三】商个人
一、 概念: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缺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可以是一个自
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户,还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二、 特征
1) 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连,表现在自然人个人名称,个人属性方面,如商个人常以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 2) 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的财产密切相关,商个人的财产责任能力并非独立,创设商个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有义务一起全
部财产为商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分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三者均须承担无限财产责任。)
1) 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有个人
经营,家庭经营和个人合作经营三种。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法人资格。 具有税收、管理方面灵活性,很强的生命力
2)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某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a 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B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D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我国制订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3) 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特点:A由一人投资组成,一人承担风险 B性质上应纳入个人独资企业范畴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按承包合同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免于登记,不为商主体(因为商主体是企业)) 4) 农业企业,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 四、 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1) 商个人特质商法上的商主体,享有主要是商法上的权利,不享有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和劳动的权
利等
2) 商个人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商行为即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才能由商个人承担;非营利行为除以个体也
起名义实施以外,不能耐人商个人实施的商行为范畴,其法律责任不能由商个人承担如行为人的消费行为。
3) 商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也可以再其自然人名称之上设定商名称,其名称只对商行为有效。行为人为商事交易的签字可以
视为商行为,而为日常生活签字视为个人行为 4)
五、 商个人与商法人的区别 【四】商合伙
一、 概念,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
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 特征
1)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 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内部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伙契约予以确定。
3)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包括合伙人共同斥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其特点是,它与
合伙人本人的其他财产并未彻底分离。商合伙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财产主体
4) 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取得资格的不同:商个人必须按照商法的程序要件才能够取得商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出生就自然取得。
5)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一般不能够从事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事交易,但是商个人可以
三、 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在我国,由于法律渊源不同,进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商合伙:
(1)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建立须工商登记,并以工商个体户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取自己商事名称,也可以不取。取商事名称者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依法登记的商事名称作为诉讼当事人,并以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未取的,合伙人在民诉中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2)合伙型联营。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在合伙企业法后,完全纳入合伙企业中。失去制度价值
(3)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同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出资关系 财产关系 合伙人的权益
2)退出——转移:(一致同意可以转移,已经颠覆了合伙的传统原理) 退伙 3)分配收益
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平均分配
风险负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平均分配 五、合伙企业业务执行
1)企业事务执行:执行权、决策权 执行人与执行人的责任 2)对外债务的偿还 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 补充责任 六、 商合伙和商法人区别
1.性质不同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财产责任不同 3.经营方式不同 4.成立条件不同
1,商合伙是两个以上人的组合,它是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实体组织. 2,商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商合伙是某种财产的组合, 是在合伙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 4,商合伙是非法人的商事组织, 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商事主体. 5,......
七、商合伙和商自然人区别 八、商合伙的含义
? 临时性合伙——合伙合同 ? 稳定性合伙——合伙企业 九、普通合伙与隐性合伙
1)显名合伙,即普通合伙,指各合伙人(出名营业人)公开其身份和姓名,具体参与合伙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组织形式。显名合伙是商合伙的一般形式;
2)隐名合伙(更多在大陆法意义上使用) ,指由至少一位出名营业人和至少一位隐名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契约型合伙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