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车作业
第132条 动车组调车作业原则上采用自走行方式。
第133条 动车组禁止通过驼峰、溜放调车、手推调车、连挂其他机车车辆调车(救援、附挂回送过渡车以及动车组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除外)和跟踪出站调车,禁止向动车组停留线路溜放调车和手推调车。
第134条 调车作业时,司机必须在动车组运行方向的前端操作。 第135条 动车段(动车运用所)设动车组调车司机,负责动车组在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内调车、试运行等移动车组作业。
第136条 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动车段(动车运用所)人员负责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摘解、软管摘结。
第四节 动车组及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
第137条 动车组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司机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按步骤及时处理;需要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处理时,司机应通知随车机械师。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司机应按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提示和随车机械师的要求,选择维持运行或停车等方式,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列车调度员或车站值班员。
第138条 动车组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均应听从动车组司机指挥,处理有关行车、列车防护和事故救援等事宜。
第139条 动车组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接和分解由随车机械师负责,动车组司机配合。具备升弓供电条件的,允许动车组升弓供电。
第140条 在CTCS-2级区段与CTCS-0/1级区段级间自动转换失败时,司机确认后通过人机界面(DMI)进行手动切换,同时立即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141条 如列控车载设备发生故障且机车信号显示不正常时,司机应将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按照机车信号故障办理。
第142条 动车组司机或设备维护单位人员发现应答器故障时,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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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临近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143条 在下列情况下,动车组限速运行:
1.动车组制动系统故障切除25%制动力时,限速160km/h运行;切除50%制动力时,限速120km/h运行。
2.空气弹簧故障时,限速160km/h运行。
3.车窗玻璃破损导致车厢密封失效时,限速160km/h运行。 第144条 当轴承温度超过温度报警时,立即停车请求处理。
第五节 施工安全
第145条 施工作业时,铁路局和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146条 封锁施工时,应按规定设好防护,在车站设置驻站联络员,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遵守避车制度。
使用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进行防护时,动车组的防护距离为1400m。 第147条 线路备用轨料应在车站范围内码放整齐,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等原因线路临时摆放的轨料,要码放整齐,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需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四章 车载信号显示
第148条 在列控车载设备人机界面(DMI)中,主要有速度信息区、距离信息区、设备状态区、功能键区、警示信息区和报警信息显示区等,当列车运行于CTCS-0/1级区段时,距离信息区转为色灯信号显示区。具体表示方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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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第149条 速度信号在速度表盘上以不同颜色的光带显示。速度信号显示包括列车当前速度、允许速度(列控车载设备允许列车在该时刻达到的安全运行速度)和目标速度(在该时刻列控车载设备提示列车在到达目标点的允许速度)。具体表示方式见图2:
图2
第150条 列车当前速度采用双重显示。一种是采用速度表表示方法,速度表的指针指向刻度盘的当前速度;另一种是数字表示方法,在速度表的中间区,以数字形式表示出当前速度值。
第151条 列车目标距离使用柱状光带表示法以及数字表示法同时显示在警示信息区。柱状光带位于该区域的下部,光带正上方为数字表示区。柱状光带最大的显示范围是1000米。当目标距离大于1000米时,柱状光带的高度保持不变,只用数字标出最远距离为8000米的实际目标距离。具体表示方式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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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第152条 距离信息区提供最远8000米范围内的线路最大允许运行速度、列车与前方第一个起模点(顶棚速度监视区和目标速度监视区的交界点)的距离以及通过斜线表示的从起模点到下一个最限制速度曲线起点的整个降速过程。具体表示方式见图4:
图4
第153条 色灯信号显示符合《技规》的规定。
第154条 列车处于顶棚速度监视区(限制速度为常数的区域)时,如果列车未超速,速度表指针为灰色,目标速度以内用深灰色显示,目标速度到允许速度之间用灰色显示,如图5(a)所示。如果目标速度为0(停车),则灰色光带从速度表“0”刻度处开始,如图5(b)所示。
图5(a) 图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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