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 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
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 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 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 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 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 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 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 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 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三、杜绝“三违”行为的对策
通过对我国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三违”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违”不除,事故难免。“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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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节 编制“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的原则及处理、复议规定 一、“三违”行为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全国各大集团公司和国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公司各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按专业内容不同将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
二、“三违”行为性质界定原则
1、严重“三违”:“三违”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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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2、一般“三违”:“三违”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3、轻微“三违”:“三违”行为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三违”行为处理及复议规定
发现“三违”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三违”实时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严重“三违”处罚2000元/次-5000元/次,一般“三违”处罚200元/次-2000元/次,轻微“三违”原则上以帮教(安全教育)为主,罚款50元/次;对重复出现的处罚200元/次-500元/次。对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要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对于有争议的“三违”行为,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三违”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泰公司范围内原煤生产、基建单位的所有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节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一般规定 1、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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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仍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 (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手机等入井的人员。 (10)要害岗位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 (12)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人员。
(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和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切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仍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
(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 (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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