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A、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的分配原则,举证不利后果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B、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为劳动争议较特别的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基本一致。 企业应具有建立和保留证据意识和操作流程。
同时对仲裁员的业务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及三十条的仲裁期间的规定也明确提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这就要求仲裁员不仅是学习劳动法律法律就行,还应当学习民法的相关知识。
亮点九: 反诉机制具体化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此条为关于“反申请”的新增加的内容,提出时间为“在答辩期满前提出”,此规定有利于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益和仲裁技术的处理。
亮点十: 自动撤诉不可重新仲裁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原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已经按申请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情况,申请人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没有作出规定。本规定提高了劳动仲裁权威性,防止了当事人对待劳动争议仲裁的随意性。
亮点十一:建立管辖异议机制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突破了旧规定,允许提起劳动仲裁管辖异议的机制,与法院一致。 亮点十二:结案时间缩短
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缩短了结案时间,从原来的60天缩短至45天。同时,延长的期限也由原来30天更新为15天,这些规定的修改,能够有效提高办案速度,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时效,并杜绝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
三、办案过程应当特别把握的八个问题
1、坚持“主调辅裁,先调先裁”的原则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增加、变更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3、代表人身份仅为一般代理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4、调解时应给予必要法律释明风险提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5、要求延期开庭不得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6、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更为合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7、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不影仲裁庭作出裁决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8、明确仲裁期间有利于庭前化解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