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因为对网络依赖程度的增加,刑事犯罪的潜在危害也在增加。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最大,现在它们都认为计算机和电信网络及其支助基础设施是恐怖主义活动的潜在目标。为战略或政治原因而攻击计算机系统的情况现在仍然很少,但是其他动机的犯罪行为经常造成大规模的损害,其危害程度有时完全超出了罪犯所实际预期的程度。最近的例子包括1999年3月制作和传播的“Melissa”(美丽莎)病毒,该病毒仅对美利坚合众国造成的直接损失就超过1千万美元;2000年5月的“I love you”(我爱你)病毒,估计造成的损失为70亿至100亿美元,全世界受影响的计算机多达4,500万台。另一次事件是一系列切断服务的袭击,以大量毫无意义的数据“轰击”网址,不足两小时便使1,200个网址关闭,其中包括一些新闻组织和电子商务网址。在某些事件特别是在某些涉及病毒的事件中,如果其他罪犯复制病毒,并作些改动以对用户或对过滤软件蒙蔽病毒的性质,然后进一步扩散和传播,那么所造成的损失常常会更大。20
32. 实际的损失是难以量定的,但是包括修理系统和软件的直接费用、用户进入系统或利用服务的损失以及相应受到的损害、有价值数据的损失和网址运作收入的损失等。由于有此种犯罪,因此便需要开发和采取安全或其他防范措施,这是一项附加的成本要素。此种犯罪的全面增加和某些有关犯罪的惊人性质也产生了要求增加刑法控制、加重处罚和软硬件生产商及向客户提供网络准入的公司必须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等的巨大而难以预测的政治压力。此种事故造成的进一步的隐性损失是对计算机犯罪的恐惧,此种恐惧可能削弱对计算机技术的使用,使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人民不敢最有效地使用这种技术。
33. 对犯罪本身的性质和范围进行可靠分析的研究也是困难的。对于某些形式的行为究竟是否应该加以刑事定罪,如果应该加以刑事定罪,应该如何对这些行为加以界定和分类,这些问题都仍待解决。任何分类办法也都部分地视有关的技术而定。这些有关的技术也存在着如何界定的问题。随着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扩大和较传统的系统采用数字技术,像计算机网络、有线广播系统、移动和传统电话系统这样的技术正迅速地变得难以区分。这方面当前的一个例子是称作palm-pilot(掌上向导)的装置,这种装置集移动电话、网络广播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于一身。这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对研究人员、政策分析人员和法律起草者提出挑战,并已导致需要使用技术中性的概念和语言,以便确保避免出现漏洞和不一致的情况。
34. 收集准确的统计数据也提出了若干问题,即使在明确确定了犯罪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大多数专家认为,人们对普通形式的计算机犯罪报案量大大不足,因为受害者可能没有认识到他们已经受害,没有认识到有关行为是一种犯罪,可能因为难堪或者为了公司的信誉而决定不予告发。像病毒传播这样的犯罪造成的大规模普遍受害现象还引起其他一些问题,因为受害者简直是不计其数,难以逐一清点,还因为此种程序在罪犯被捉拿归案并受到处罚很久之后仍可能继续使更多的人受害。使收集和比较国家犯罪统计数据复杂化的另一因素可能是,根据定义,计算机跨国犯罪是至少在两个国家,有时是在许多国家实施的,或造成后果,从而可能会出现多次报告或者根本就没有报告的现象。
三. 结论和建议:制订预防和控制计算机和高技术犯罪的全球政策
A. 把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作为一个独立主题处理的必要性
35. 本报告中所谈的犯罪活动由一些基本技术相互联系在一起并具有许多共同的特点。有些犯罪活动是由技术本身产生和界定的新活动,而有些犯罪活动则是受这些技术严重影响的较常规的犯罪形式。许多根本政策问题,如力求在人权和调查权力之间以及在国内利益和国际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对所有形式的高技术和与计算机犯罪都是共同的。在更实际的层面上,侦查员和公诉人所面临的问题,如找到和确定罪犯、扣押、保存和鉴定计算机或电子证据以及在法庭使用这些证据,大体上都是一样的,不管犯罪本身的性质如何。因此建议,为研究和任何未来的多边讨论目的,把这一领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对待。然而,还应该指出,许多正在出现的令人关切的领域,例如传播儿童色情文学、诈骗和其他金融犯罪,将也需要熟悉有关罪犯和其具体方法的专家的投入。
B. 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必要性
36. 关于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犯罪的许多政策辩论迄今是在高技术部门相当发达的国家内部及其彼此之间进行的。这些国家有很多利益可能受到了计算机犯罪的有害影响。它们有大量的公私营部门对此种技术的投资,也有越来越
依靠使用计算机网络的人口。然而,也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新技术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和其他利益的一个重大机会,21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够充分利用这一机会,新技术也可能加大现有的差距。在这方面,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参与讨论,计算机犯罪和发达国家及高技术工业打击此种犯罪的努力可能会成为发展的一种障碍。为了充分确定和阐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了查明在这一过程的各个阶段的技术和其他援助需要,为了制定在所有社会可行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措施,并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这些措施,需要发展中国家的投入。
37. 将需要几乎普遍地执行有效的犯罪控制措施,因为犯罪分子可以利用新技术而几乎毫不受传统罪犯所受到的那种国界限制。在传统罪犯受到种种因素(如地理距离、海关控制和需要同其受害者实际进行接触等)限制的地方,电子罪犯可以逍遥法外,从远距离或者通过任何缺少适当立法或缺少实施此种立法的意志或能力的法域进行活动。广泛的代表性和有效的参与对确保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对所有国家都切实可行,确保所有国家愿意并能够有效地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将是至关重要的。
38. 确保有效的参与在这一过程的一些阶段将需要发达国家援助。在开始阶段,为了评估发展中国家对技术本身的兴趣,评估此种兴趣如何受到计算机犯罪和控制这种犯罪的努力的影响,将需要发展中国家的投入。因此,最早期阶段的援助特别重要。一些国家已积极地参与了一段时间,但是,对许多国家来说,这些技术还仍然是陌生的,并且对将出现的技术、法律和政策问题还一直没有很多的考虑。即使在帮助下,获得这种专门知识也是需要时间的。因此重要的是,此种援助应尽快开始,并且要保持足够长的时间,以便确保有效地参与所有阶段的讨论。在较长期内,为了保持运作的效能,还将需要经常性的技术援助。技术和依赖技术而实施的犯罪继续在发展变化,这一事实将要求全球进行努力监测新的发展变化,制定有效的对策,并尽快地传播这些新的变化情况和有效的对策,以使执法机构和公诉人即使不走在罪犯的前面,也要不落在罪犯的后面。
39. 因此建议立即作出努力对请求技术援助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需要进行评估,并尽快地满足这些需要。评估工作应该结合这些国家的电子发展战略,结合全球将技术用于计算机和电信系统以及预防犯罪日益增加的情况来进行。评估工作还应该在与掌管这种技术的私营部门公司协商,并在可能时在它们的帮助下予以进行。从全球角度来讲,评估的重要内容将包括确定关键技术和优先重点。
C. 考虑采取国际、国家和私营部门措施的必要性
40. 专家们普遍认识到,由于现代计算机和电信技术的国际性,已出现了跨国和多国犯罪的新形式。网络空间概念和一个地域的犯罪行为可很容易地影响到另一地域这种情况,使国家和国际措施相结合变得至关重要。没有此种结合,针对犯罪采取的对策便可能是不起作用的,并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例如使人们不敢使用这些新的技术,损害人权,造成工业竞争力或发展不平衡等。
41. 工业在发展和维持这种技术中所起的突出作用也使得把公营部门的措施和私营部门的措施结合起来非常重要。私营部门一般都支持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它们的动机往往出于商业的考虑,而不是政治的考虑,其方法是技术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因此均需要加以协调,在可能时应和政府的国内和国际努力结合起来。
D. 联合国的作用
42. 作为联合国千年大会筹备工作的一部分,曾吁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考虑信息技术在发展和国际合作领域中的作用。经社理事会得出结论认为,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推广基本上是自行维持的。但是联合国可以很多方式协助推动这一过程。22这包括援助发展中国家跟上新的发展,特别是在市场驱动发展不大可能满足其需要的区域或主题领域;援助它们开发能够带来社会效益但不一定具有商业可行性的特定技术。更一般地说,经社理事会认为,联合国的关键作用在于使这一过程中的利害攸关者,其中包括政府、学术机构和私营部门公司,建立共识和伙伴关系。建立共识的目的是汇集必要的专门知识和资源,以便确保每个人都将有利用新的信息技术并从中受益的机会。
43. 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是阻碍参与经社理事会称之为全球知识经济并争取从中受益的一个重大障碍。建立共识的任务在控制犯罪领域也同样重要。在拥有重大投资和依靠此种技术的国家中,对有效控制犯罪措施的必要性也已有了基本的共识,但这仅仅是这一过程的开始。制定具体的措施将需要评估和综合考虑许多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问题。制定和执行许多控制犯罪措施,要能结果证明行之有效,就必须获得接近于普遍共识的支持,以及几乎每个国家的技术能力达到适当标准。这种共识不仅应该扩及国家与其政府,而且还应扩及大型的多边私营部门。
44. 近期内,重要的是应该收集和传播准确的资料,了解问题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会员国对解决问题而应做些什么所持的看法,以便使各国考虑各种备选办法,指导联合国应如何进行工作。本文件中所说的政府间组织和一些政府已经开始一般性或结合重大跨国犯罪个案而同其他国家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立法、检控、技术和执法专门知识。这一工作在范围和涉及的国家数目上均已扩大,但是为此,将需要对现有需求和满足这些需求的现有资源作准确的评估。 45. 因此建议,支持药物管制和预防犯罪厅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对问题进行更详细的研究,以便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提交研究报告。可能的研究主题事项将在下文进一步讨论,但至少应包括调查会员国的基本需要;是否愿意通过提供财政资源和技术专门知识进行援助;会员国对于应如何针对问题制定全球对策以及此一对策应采取什么形式的意见等。
46. 还建议应设立一个开放性政府间专家组,审查上述研究报告并编写备选方案和建议供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审议和采取行动。正如上述所指出,在这一过程的所有阶段,各种国家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该专家组的基础应该尽量广泛,特别是应该包括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因此建议,其他国家应该尽可能最大程度的以自愿捐款来支助此种参与。 47. 还建议一旦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并取得专家组的意见,应立即设立一个打击高科技和计算机犯罪的全球方案,有关国家应提供自愿捐款建立和支助此一方案。下文F节中详细讨论有关建议。
48. 从较长期看,许多专家认为,只有制定一项打击高科技和计算机犯罪的综合性全球法律文书,才可足以建立有效对付跨国与计算机犯罪所必须的开展国际合作的政策、权力、程序和机制。然而,对于如何能很快地制定出此一文书看法却不一。正如上文B节所指出,在这一过程的初期阶段需要让各种各样的国家参与进来。还有一些在起草此一文书中必须加以解决的主要问题,例如,与国家主权、司法和其他人权保障和私营部门在促进计算机安全和犯罪控制措施中的作用等有关的问题。就起草这一文书的过程与其内容可能采取的形式而言,在评估各种备选办法时必须考虑到这些问题。一般地说,包含有较广泛而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的一项文书可能较为有效,但是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去谈判,许多国家执行起来证明也较困难和耗费时间。在目前阶段尚未得出任何结论,但是建议应该请专家组考虑关于一项国际文书的程序和实质性备选办法,编制建议作为向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报告的一部分。
49. 要考虑的另一因素是,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看来在发生的频度、地域范围和技术复杂性方面均在迅速增加。伴随着新的计算机、网络和电信媒体的迅速发展和扩大,这一过程看来可能要继续下去。此一前景显示,虽然一项全球性的法律文书可能是一个重要的长期应对办法,但是制订较近期的有效措施可能也是必要的。因此建议也请专家组研拟打击高科技和计算机犯罪的全球短期战略的进一步备选方案。重点放在下列领域:总的和针对个案的法律和技术援助;制定诸如收集、保护、鉴定和展示电子证据的技术标准;建立援助请求联络点。在这方面,应考虑到第二节A中所述的各组织中正在开展的工作。
E. 详细研究的要素
50. 就目前的知识水平而言,计算机犯罪领域提出的问题远比解决的多。必须进一步进行研究,以界定这个主题,确定受其影响的利益以及影响方式,并且明确将来的政策选择。这项研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应该调查各国对这个问题性质和范围的看法以及可能的国内和国际对策; (b) 应该向能体现各种工业、法律、社会和经济特色的国家进行咨询;
(c) 既应该考虑国内犯罪也应该考虑跨国犯罪。虽然许多国家认为某些问题纯属国内问题,但是这些技术的性质打破了国内犯罪和跨国犯罪之间的传统界限。研究人员、决策者和谈判代表常常发现难以区分国内犯罪和跨国犯罪。必须采取统筹办法,尤其是在这个进程的初期阶段;
(d) 应该研究私营部门人士的看法和提供的援助,突出强调下列方面:
㈠ 这项研究应该审查和考虑开发和运用有关技术的行业的看法和投入,包括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以及计算机网络和电信网络等行业的看法和投入;
㈡ 这项研究还应该审查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看法。致力于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的组织对于过去试图建立有效的调查权力始终持批评态度,并已形成了对8国集团和欧洲委员会在这一领域努力的政治反对力量;
(e) 这项研究应该考虑犯罪控制以外的问题,例如可持续发展,保护隐私,言论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以及商业和其他利益。这些和其他根本利益同技术发展密切相关。计算机犯罪的增加以及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为预防和控制这种犯罪作出的努力都可能对其产生影响;
(f) 这项研究应该评估犯罪的程度,既进行一般评估,也在有关统计因素范围内进行评估,例如具体犯罪形式、
地理和其他社会或经济状况。现在已经研究了在收集和分析准确统计资料方面的困难。然而,随着对这个领域的技术范围及其中犯罪类型形成共识,应该能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此外,随着公众提高对所涉行为类型的认识,并认识到这些行为是犯罪或应以犯罪论处,对这种犯罪报告不够的情况应该减少。收集初步数据对于加强政治支持采取有效的国内和国际行动打击这种犯罪也十分重要;
(g) 这项研究应该考虑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和分类。本报告使用的分类与这一领域的其他工作相同,可以成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但是必须进行更彻底和严谨的研究,以便形成各国政府、利益集团和这一领域专家统一认识的框架。这是早期的一个优先事项,因为需要进行定义和归类,使进一步政策拟定所依赖的统计数字收集和研究做到统一一致。可行的分类必须考虑到几个主要领域的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㈠ 相关技术。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领域的推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关技术的性质和范围,这些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和融合。因此,本报告和关于这个问题的其他工作使用了“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这个一般性词语。必须进行研究,对涉及的所有技术进行调查,并提出包含所有技术的概括分类方案。此外,还需要更详细地考虑具体的技术发展变化,以及依赖于这些技术的犯罪活动类型。鉴于这些技术发展迅速,所以不仅应该考虑到当前的技术,而且也应该考虑到潜在的发展变化;
㈡ 犯罪者的性质和动机。实施新技术犯罪的犯罪人员构成了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传统犯罪者的动机,例如恋童癖者、诈骗犯或国际毒犯,其动机众所周知。对于这些犯罪者如何适应新的技术,必须从计算机犯罪的角度加以研究;
㈢ 犯罪的地域方面。与传统犯罪相比,地域方面至少有两点重要的差别。首先是两大“地域范围”相互重叠。犯罪者的实际藏身之处及其具体的环境因素十分重要,例如社会、经济或文化条件。然而,影响犯罪特点的电子地域范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电脑空间因素,也十分重要。
F. 关于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进一步工作的方案和具体建议
1. 可能制订的打击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的国际文书
51. 一旦研究结束,建议专家小组应就拟订一项打击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的国际文书是否可行和可取的有关问题和方案,向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这些问题将包括以下内容:
(a) 可能制定的文书应该是规范性的还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这项文书可以力求对于刑事犯罪、调查权和国际合作机制等问题作出强制规定,也可以仅提供一些准则,协助各国制定有效措施,并促进法律和程序的国际标准化。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显示,可以对这两个方案进行折衷,以文书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而另一些条款则含有较为一般的准则,或由缔约国酌情加以执行;
(b) 可能制订的新文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什么关系。概括而言,该公约可以成为某些条款的先例,而其他条款对于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这个主题并不适用。例如,该公约的范围限制于“有组织犯罪”的活动,会把很大一部分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排除在外,因为这些犯罪是由公约定义范围以外的个人或群体实施的。23因此,这似乎排除了为公约再制订一项针对此类犯罪的议定书的可能性;24
(c) 这项文书一旦缔结,如何不断增补更新。如本报告导言所指出,这个领域的特点是技术和有关犯罪活动演变迅速,必须确保统筹国内和国际措施的任何框架能够跟上变化的步伐。选择方案可以包括,将一部分立法权下放给代表缔约国专门成立的一个专家组,随着新的特别问题的出现,利用议定书来处理这些问题,采用技术中性的措辞或其他措施;
(d) 如何在国际文书中考虑到有关利益,例如隐私、言论自由和其他人权以及商业利益。虽然这个主题要求该文书把重点放在控制和预防犯罪上,但在起草文书及其实质内容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其他利益。
2. 对付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的短期战略
52. 如上文指出,高技术和计算机犯罪是个紧迫问题,短期和长期也许都需要一致的国际对策。建议这项研究审查近期内可能采取的措施,由专家小组就短期战略拟订建议,供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审议。这项战略可以包含下列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