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根据设备资产使用情况经过初步鉴定后,提出设备资产报废申请及报废需要上报的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动力装备部。
(二)动力装备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每台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形成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还没有正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并且保持其完整。设备报废批准后,必须停止使用,按指定地点上交。
第九章 闲置设备的清查与封存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组织方式、产品方向等因素的改变,及时做好闲置设备的清查统计工作。
第六十条 闲置设备清查工作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闲置设备清查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设备动态,每季度末将清查结果上报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和产品方向改变而造成长期停用的设备,应当做好封存保管工作。
第六十三条 闲置设备的封存条件
(一)闲置3个月以上的设备均可申请封存。
(二)需要封存的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封存申请,报动力装备部门审批。暂时封存(封存时间:3个月至1年)的设备由主管领导批准,长期封存(封存时间:1年以上)的还应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动力装备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封存设备的管理
(一)凡是已经封存的设备,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登记造册,并且做到帐、物、存放地点、封存日期准确无误。
(二)设备封存前应当进行一次二级保养,封存后要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其性能完好、零部件齐全,做到防尘、防潮、防腐,并且安排专人管理。 (三)每年在雨季、冬季来临前,应当对封存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
不符合封存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十五条 封存设备的启用
(一)各单位封存设备的启封由本单位动力装备部门审批,长期封存设备的启封应当报财务资产部、动力装备部备案。
(二)封存设备重新使用前,要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章 余缺设备的调拨
第六十六条 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余缺设备进行汇总,编制设备余缺统计表。
第六十七条 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根据各单位生产实际,进行综合平衡,制定设备余缺调剂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八条 设备余缺调剂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动力装备部可以在油田公司范围内对闲置设备进行无偿调拨。调拨时由动力装备部填写调拨通知单,《设备调拨通知单》一式四份(动力装备部、财务资产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各一份)。调出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设备移交。调出、调入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和资产转移手续。调出单位要保持设备的完好,不得拆换零部件,并将原机附件、专用备件、随机工具和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
第十一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档案、使用、事故、奖励与惩罚及报废更新等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管理人员,搞好设备技术资料、信息及设备档案的清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季度、半年及年度设备完好率、设备利用率和设备新度系数。
第七十二条 设备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设备交接班记录,日、周点检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润滑记录,设备故障和事故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材料、能源消耗和备件更换记录以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记录等。
第七十三条 设备资料分级管理的内容
(一)公司动力装备部应建立的设备管理档案 1.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2.油田公司主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3.油田公司主要专业设备技术状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4.油田公司设备维修报表和大修理、改造报表。 5.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统计报表。 6.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台帐。
(二)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应建的档案和应报的报表 1.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2.本单位主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需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3.本单位主要专业设备技术状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需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4.主要设备分布统计表。
5.本单位设备维修报表、设备大修理及技术改造报表,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6.本单位设备台帐、分类台帐。
7.本单位设备事故统计报表。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表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8.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操作规程、配件目录、易损件图纸、设备大修理工艺和技术标准。
第七十四条 季度报表和半年报表应当保存2年以上,年度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设备购置申请单、设备购置通知单、物资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回执、设备调拨单和领料单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七十五条 设备档案管理的要求
(一)建立专册、专袋、专柜,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或损失。 (二)定期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内容齐全、准确、字迹清楚。
(三)编制目录、索引,便于查询。 (四)技术档案一般只许查阅,不许外借。 (五)设备调拨时,档案随设备转到调入单位。 (六)对有价值的报废设备,档案材料应当予以保留。
第十二章 设备的安全与事故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在购置设备时,要做好前期调研,掌握设备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设备的安全性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以保障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九条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对于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八十一条 对于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当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施射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应当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可靠。容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不准闲置或者擅自拆除。
第八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操作和维修设备。
第八十四条 凡是正式投入使用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和设备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