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操作和保养好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设备的完好、安全和高效运行。
3.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懂得维护保养技术,达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的要求。
4.熟悉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参加设备故障和零部件磨损情况分析活动。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交接班记录,做到资料齐全、准确、规范。 (二)操作人员的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于有故障的设备或者因为影响安全生产而需要安排修理或检查的设备,有权拒绝使用和操作。
3.对于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及保养规程等不合理的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以拒绝执行。
4.对于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有权提出批评。 5.对于不符合安全和工艺规定的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第三十条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车辆实行二级维护制度,其他设备实行三级保养制度,认真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十字”作业法。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设备的定额管理。制订设备油料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
第六章 设备用油与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设备润滑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动力装备部门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懂润滑业务和油品知识的技术人员,物资供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油品化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制订润滑管理流程图、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设备“五定”润滑管理规定,即:“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期”。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点设备润滑图表和润滑卡片。
第三十六条 对润滑油、燃料油要实行“三过滤”(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加油过滤),做到专罐专储、专管专输、强制过滤、密闭输送、密闭保存、密闭加注,应当保持储油设备和器具的清洁,不混用不同厂家、不同质量的润滑油品。
第三十七条 设备用油必须对路,代用油品的理化指标不能低于原定油品的理化指标。定期对各类库存油品进行分析鉴定,设备用油逐步做到定期检测、按质换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润滑油站。油品储存室要密封,室内清洁,配齐三级过滤器具,定期对油品进行净化、化验、分析,搞好润滑档案的管理和科学润滑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设备用油定额,努力探索设备节油新途径。 第四十条 建立软化水使用制度,设备用水应当采取防垢、防腐措施。锅炉(包括蒸汽熔蜡车)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软化水。冬季使用设备,应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广使用质量可靠的润滑油抗磨剂,保障设备经济、高效运行。
第七章 设备的维修
第四十二条 设备维修是保持设备良好状态,及时消除设备故障,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设备维修要严格遵守维修规程和质量标准,缩短维修时间,做到安全、高效、文明、节约,保证维修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精干高效的维修队伍,倡导优先利用油田公司内部维修资源。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结合生产需要,编制设备维修计划,确保整体生产运行正常。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确定修理级别,对设备的大修、项修、保养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并且严格执行。
大型设备检修的外协企业要进行招标,择优选取。 第四十六条 设备修理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油田公司的设备修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的设备修理由本单位的动力装备部门负责安排,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修理工作由动力装备部统一安排。
(二)各单位对设备的大修、项修等修理项目的修理周期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修理间隔周期原则上不得提前,修理级别应当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确定。
(三)设备总成、重点零部件的更换,应当由动力装备部门鉴定,并且实行换新交旧制度。设备修理完成后,必须经过动力装备部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和修理企业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费用。
(四)要强化配件的检测和验收,严把配件质量关,确保维修质量。 (五)坚持以“内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各单位要充分挖掘内部修理潜力,加强对维修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加强维修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制定和完善修理规程,严格工艺流程,确保修理质量和进度。
(六)内部能够修理的设备原则上不送外协企业修理。确实需要外修的设备,实行“定点维修制”。
(七)各单位应当对单台设备建立修理技术档案和台帐,逐项登记内、外修配件及工时费用。
第八章 设备的改造、报废与更新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动力装备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及中、长期改造和更新计划,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设备的更新应当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高效、经济合理、环保节能,并且有一定的可靠性和维修性的原则。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设备的技术状况,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关键设备和重点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五十条 重大设备的技术改造与更新应当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设备改
造完成后,新增价值应当由财务资产部门办理增值手续。
第五十一条 设备的更新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效益来确定,凡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限期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主要零部件磨损严重,修理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虽然磨损不严重,但技术状况差,效率太低,经济效益很差的。 (三)虽然经过大修后能够恢复技术性能(或者精度),但是不如更新经济,其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
(四)耗能超过原设备标准的2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设备,应当坚持果断报废的原则,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待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已经退出使用状态的,应当进行正常报废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并且能够继续使用的设备,除了按照正常设备进行管理外,还要加强安全方面的检测。待该设备退出使用状态时,再办理正常报废手续。
第五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折旧已提满的。 (二)属于技术淘汰的,无配件来源,不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损坏,已没有利用价值的。
(四)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性能差、质量低、技术落后、耗能高、不适应生产需要、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五)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五十六条 设备报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