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法律责任表述规范
44.1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位置,一般接近规范性文件尾部,作为分则的专门部分放在分则的末尾,即置于权利义务之后、附则之前,未设置章节的,一般位于施行日期、废 止事项等条文之前。
44.2 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一般不在同一条款中规定,法律责任应当与义务相对应,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定法律责任不宜笼统,应当明确、具体,其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内容的,应当有上位法依据。 44.3 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也可以原则地表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针对不履行义务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处理,也包括针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表述法律责任,一般应当明确责任主体、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有明确具体的指引,不得使用“违反本规定(办法)的,进行??处罚”的形式。
44.4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宜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确实需要规定的,应当指明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表述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不能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情形,处罚内容应准确援引有关上位法规定,不得做扩大解释。对行政处罚的表述采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方法进行,例如“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4.5 对行政处分的表述要明确违法违纪行为和责任主体。其中,责任主体一般是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例如“××(指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指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6 对刑事责任的表述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在行政责任之后,概括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7 涉及到一方民事主体侵犯另一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概括表述民事责任,一般表述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5法律救济表述规范
法律救济条款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述。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节 附则部分
46附则内容总体要求
附则一般包括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定义、实施细则(办法)、过渡性条款、参照适用、施行日期以及废止事项,以上内容按顺序表述在规范性文件后部。 47实施细则制定
需要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的事项,一般应当在文件内容中直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必规定由实施主体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或者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实施配套性制度的,可以在相关条文中专款规定。例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8过渡性条款
草案的实施将影响或者改变原合法行为或合法权利时,应当设置保留或者保护原有行为或权利的过渡性安排的相应条款。 例如“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49参照适用表述规范
参照适用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50施行日期表述规范
50.1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的具体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一般表述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50.2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0.2.1 为实行优惠、救济等措施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0.2.2 涉及税收、金融、外事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的规定已规定了具体实施日期的,可以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50.2.3 因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重大疫情等紧急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表述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
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时限。 52废止事项表述规范
采用废旧立新模式制定新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作出废止原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废止事项一般紧接在施行日期之后,作为一条来表述,并应当注明被废止文件的文号和发布日期,表述为“本规定(或者办法等)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的《大庆市??》(文号)同时废止。”
第六节 法律语言表述规范
53法律名称引用规范
引用法律法规名称时,应当使用全称并使用书名号,但是注明简称的除外。 54法律条文引用规范
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时,三个以上连续序号的表述一般使用“第×条至第×条”,不连续序号的表述一般使用“第×条、第×条”。 55的字结构表述规范
“的”字结构指“的”字在句尾,省略中心语的一种表述形式,用于对条文适用的条件、主体、行为等事项的表述。例如“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信用征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6但书表述规范
56.1 “但书”结构指以“但”或者“但是”引出的一段文字,对其前文一般规定所作的例外、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规定。
56.1.1 规定例外情形。当草案设定的行为规范可能与其上位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交叉,为了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可以专门作“但书”表述,一般句式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6.1.2 规定限制情形。表述为“但(但是)??不(不得)??”。 56.1.3 规定附加情形。表述为“但(但是)??可以(应当)??”。
56.2 但书还有一种形式,即没有“但”的但书,如除外条款等,表述为:“??除??外,还??”或者“??除外”。 57惯用词和字的表述规范
57.1 规范性文件语言中应当使用双音节构词,例如“应当”、“可以”、“为了”、
“或者”、“如果”、“按照”等。 57.2 近义词的选用 57.2.1 和、与、同
在作为连词时,条文中一般使用“和”,以连接两个并列的名词、动词或短语。在章名中,一般使用“与”。“同”一般不使用。 57.2.2 依照、按照、参照、遵照
“依照”、“按照”、“参照”、“遵照”都是引出某一标准作为依据的用语。“依照”和“按照”后面一般直接引出依据。“依照”通常引出法律规范作依据。“按照”引出的通常不是法律规范,而是某种规则、标准、命令、指示。“遵照”一般不直接引出依据,而通常与“执行”连用,表述为“遵照执行”。“参照”是参考依照的意思,通常是指以某一规定或标准作为参照物,以其作为处理事务的重要依据。参照适用的情形一般不在适用范围内,且执行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7.2.3 应当、必须
使用“应当”和“必须”时都属设定义务,义务主体如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条文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一般情况下使用“应当”,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使用“必须”。 58指示代词使用规范
用于指人、物或者行为的指示代词,一般用“其他”,不用“其它”;规范性文件中不使用具有性别差异的人称代词(他、她)和物主代词(他的、她的)。行为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法人等)一般均实写,需要指代时,以指示代词“其”表示。 59慎用词
使用语言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意思笼统、不明确的词,能够具体规定的,尽可能量化、具体化这些词指代的含义,这些慎用词有:“有关”、“相关”、“及时”、 “重大”、“一般”、“特殊”、 “按规定”、“影响大”、“效果好”等。 60数字使用规范
60.1 数字除发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外,应当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60.2 规范性文件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
60.3 量词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凡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长度、重量、面积、体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