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 图文

2026/4/23 18:33:13

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 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七十二条 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七十三条 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5米。

第七十四条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托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 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七十六条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七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3、文、教、卫及养老院位于居住建筑的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第七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七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八十条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法定图则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风貌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八十一条 建筑控制线按表十七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并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距要求。

4、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各类建筑控制线除应满足表十七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建筑间距要求。

5、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十七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距离控制指标 表十七

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退线距离(米) 朝向与高度 H≤10米 主要10米<H≤24米 朝向 24米<H≤60米 建筑高度倍数 0.6 0.6 0.3 最小距离(m) 4 7 12 建筑高度倍数 0.65 0.65 0.35 最小距离(m) 6 8 15 建筑高度倍数 0.5 0.5 0.25 最小距离(m) 4 6 11

建筑类别 退线距离(米) H>60米 H≤10米 次要10米<H≤24米 朝24米<H≤60米 向 H>60米 居住建筑 0.25 - 0.25 - 0.1 15 4 4 9 12 文、教、卫建筑 0.3 - 0.3 - 0.1 16 4 5 10 12 其他非居住建筑 0.2 - 0.25 - 0.1 12 4 4 6 9 第八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均应在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连接部分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第八十三条 围墙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0.5米,且其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第八十四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4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块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八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3、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按表十八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指标 表十八

道路宽度(米) 城市次干路 城市支路 退线距离(米) 40>W≥24 24>W≥12 建筑类型及高度 居住H≤10米 6 5 小区道路 W<12 3

建筑 10米<H≤24米 24米<H≤60米 H>60米 H≤10米 8 10 15 7 9 12 15 5 7 9 13 7 9 12 6 8 10 12 4 6 7 10 5 7 9 3 5 7 9 3 4 5 7 公共建筑 10米<H≤24米 24米<H≤60米 H>60米 H≤10米 其他建筑 10米<H≤24米 24米<H≤50米 H>60米 1、居住建筑后退东西向各级道路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的要求。 备注 2、高层建筑的裙房部分按相应高度的公共建筑退线要求执行。 3、建筑后退W≥40米的新建城市道路按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4、建筑退让特定道路可按已编制规划或市政府相关文件控制。 第八十八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建筑应后退绿化景观带5米以上,沿路不宜设置店面。 第八十九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敞空间,合理组织和渠化交通。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5米以上。

第九十条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下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见右图)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十九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控制指标表 表十九

道路交叉口 退线距离L(米) 主要道路交叉口 次要道路交叉口 建筑高度 H≤10米 10米<H≤24米 7 9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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