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必要时还应配备消防车、应急救护用品及医疗救护设备(器材)等。
第三十三条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三十四条 动火作业过程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现场应通排风状况良好,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三十六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隔距离不小于5米,且乙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三十七条 在高处动火作业时,应使用具有防火阻燃性能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在有限(受限)空间动火作业时,还应遵守有限(受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安全规定。在林区动火作业时,还应遵守森林防火的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动火作业不得与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其他作业同时进行。
第四十条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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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动火: (一)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三)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四)喷漆现场;
(五)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第四十二条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第四十三条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第四十四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第四十五条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准动火。
第四十六条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工作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写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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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盖上“合格”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动火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动火作业过程监督和管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现场的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有权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现场做出暂停作业和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凡因未执行各级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酿成火灾事故,造成公司人身、财产损失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根据《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对输变电场所和非输变电场所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电力公安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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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变电站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盖“合格/不合格”章 盖“已终结/作废”章 变电站一级动火工作票
单位(车间) 编号
1、动火工作负责人 班组 2、动火执行人 3、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4、动火工作内容(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
5、动火方式 动火方式可填写焊接、切割、打磨、电钻、使用喷灯等。 6、申请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7、(设备管理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8、(动火作业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作业方)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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