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不符合防火规定的强行指令动火,要说明拒绝执行的原因或向上级汇报直至拒绝动火;
(五)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六)工作终结时向工作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工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三条 动火工作许可人(输变电场所也称运行许可人)应是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掌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的人员。动火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职责是:
(一)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二)动火设备与运行或其他设备是否确已隔离; (三)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危险状况及所做的安全措施;
(四)当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 (五)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无误后办理动火票许可、终结手续。
第十四条 消防监护人应是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掌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经过消防技能、急救方法培训的人员。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职责是:
(一)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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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四)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动火作业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五)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五章 动火工作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动火工作票是动火作业现场的操作依据。一张动火工作票只限在一个工作地点、规定时间、特定安全措施下使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动火工作票按使用场所分为输变电场所和非输变电场所,输变电场所的动火工作票格式分别见附录A至附录D,非输变电场所的动火工作票格式见附录E、附录F。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必要时还应报本部门上级、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前,申请动火部门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动火工作票相应位置填写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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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许可人应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
第二十条 证明动火执行人具备资格的证书复印件或书面公布文件复印件,作为动火工作票的有效附件,应随动火工作票同时使用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动火执行人应随身携带动火工作票和证明其具备资格的证书或书面公布文件原件,接受有关人员的检查,应严格遵守电气焊安全操作规程及动火作业现场的相关消防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票应采用计算机生成和打印,打印票禁止涂改。特殊情况也可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但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具备生产管理系统(PMS)应用条件的申请动火部门,到输变电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使用生产管理系统(PMS)生成。
第二十三条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或消防管理部门或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第二十四条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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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第二十五条 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建筑产权)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行(建筑产权)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若动火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下属单位,可由动火单位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可以采用手工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发、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二十七条 在紧急事故情况下,必须实施动火抢修时,由各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决定和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妥善的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抢修。
第二十八条 纸质动火工作票保存1年。
第六章 现场防火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第三十条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第三十二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动火区域,根据现场情况,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至少应配备相当于20kg干粉灭火效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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