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2026/4/30 0:48:47

3、有无将报废、闲置等设备,按正常设备填报。

第三十二条 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结合评估目的和资产现状、资产性质、资产特点和能够收集到的评估资料,合理选用评估方法,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实行三级审定或修改变更。

第三十三条 评估选用的价值标准,均以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为标准;评估作价时,评估人员应充分考虑:

1、市场价格的多样性和替代原则; 2、报价与成交价的差异; 3、价格的折扣因素;

4、市场价格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5、同类设备的品质差别; 6、避免价格资料的误用: (1)报价中,是否包含附件价格;

(2)单台设备报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值的关系,尤其是成套设备或成套生产线,其建设工期长,投资大,其勘查、设计、安装、调试、试车等费用较高;

(3)使用指数法时,应注意固定资产账面值、其价格内容中所含设备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辅助材料费等价格指数的差异。

第三十四条 既要听委托单位提供的情况介绍,更要深入现场实际,参照《机电产品报价手册》及中国机电产品报价网,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其设备购买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辅助材料费相关税费、资金成本等价值形成因素,合理确定其重置成本。

第三十五条 在确定机器设备成新率时,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记录和向具体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师傅了解、询问得到的情况,应充分考虑到资产的设计、制造、实际使用、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等情况,还要考虑其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环境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再经过我们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后,独立分析、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其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根据评估目的,决定取舍,进而达到较为合理的成新率;对锅炉、电梯等安全要求教高的设备,还应取得有关专业技术权威部门定期做出的鉴定,作为确定成新率的基础和依据。

确定车辆成新率时,还应参照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等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房屋建筑物应逐项勘查,注意建筑物的合规性、建筑结构的合理性,在区域内的协调性、独特性,使用环境等因素,参照《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当地造价部门的最新建筑材料材差调整文件等相关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其价值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他费用、相关税费、资金成本等价值形成因素,合理确定其重置成本。

第三十七条 了解其建筑过程,现场勘查其是否存在结构破损,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等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是否经过大中修;是否经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报废房或拆除房;是否经过改扩建,有无拆除;对建筑物有无腐蚀及腐蚀程度;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再经过我们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独立分析、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其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根据评估目的,决定取舍,进而达到较为正确的成新率。

第三十八条 有些评估对象由于受条件限制未能实地勘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九条 经过调查了解,产权仍然不清,委托方又难以出具相关证明的,要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并说明评估报告仅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发表意见,不作为确定产权的文件或证明。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中应考虑并给出转让价格中包括的土地出让金数额。还应考虑土地使用权年限与该地上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不一致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评估程序要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按照工作中获取和审定的评估依据、现场勘查记录、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考虑资产的各种因素,独立、客观、公正、合理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验证评估结果,与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反馈意见,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说明书》。 第五章 形成评估报告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书》,均应在评估程序合法、评估工作底稿完整、评估结论公平、公允、公正的基础上,按照《资产评估

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认真编制,用词要恰当;应披露的事项要充分;说明段要清晰明了;意见段要客观、公允、公正;必要事项的声明或提示要符合规定;要件及附件要齐全。

第四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书》由项目经理拟定,至少需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发并签名盖章,再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委托方。其中《资产评估说明书》仅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检查评估机构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第四十四条 资产评估过程形成的相关评估依据、说明、资料、记录等(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询价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均应按《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复核,由编制人与复核人签字、审批人审批,形成工作底稿,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说明书》一起,装订成册并归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注意评估目的不同所涉及的不同规定;进行企业破产清算评估时,还应符合企业破产清算评估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有意降低评估质量或与客户串通降低评估质量行为的,根据影响和损失,由公司给责任人以罚款、警告、弥补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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