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管理合同

2026/4/24 3:35:58

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一般酒店帐户余额不少于5万元);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大修理计划; 5、协调好工程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加盟酒店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6、利用连锁酒店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 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九条 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月提取一定数额的维修费用,用作酒店设施设备的更新、修理和维护等。每年维修费用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其中日常维护费1.5%)。 第二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其中日常维护费1.5%)。酒店维修费用可以每月提用,也可按规定比例,根据实际需要控制使用。

修理和维护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审批。 酒店日常维修费用开支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管理使用,超出1.5%日常维修部分由委托方负责审批。

第三十条 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经委托方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维修费用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冲转当年经营利润。

第七章 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三十二条 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三十四条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酒店或委托方相应的会计科目内管理(根据财产的管理权属),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三十五条 若委托方处置酒店财产,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税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盟酒店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营业税金。

第三十七条 酒店员工按照管理公司人事制度和当地税收政策,由加

盟酒店代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八条 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并根据管理公司财务制度部分采用电子文档)。酒店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支票、有价证券,分别由委托方、酒店总经理、会计和出纳保管(根据连锁酒店财务制度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办理。

第四十条 酒店的财务审计根据需要由管理公司负责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委托方。 如委托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九章 保险

第四十一条 酒店保险及员工保险

一、酒店保险 ---委托方必须为加盟酒店购买经营所需的保险,其中:公众责任险必须统一委托管理公司保险顾问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他险种:财产一切险、机损险、现金险可由加盟酒店自行投保,也可统一委托管理公司保险顾问公司投保。

考虑到保障的完整性和规模效应获得的优惠价格,建议统一委托保险顾问公司投保,保险顾问将协助加盟酒店处理各类索赔提高索赔效率。投保金额按照管理公司所属酒店投保标准,管理公司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投保险种和投保金额等。

二、员工保险 –加盟酒店必须与员工签订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要求的正式用工合同及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 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和公众责任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管理公司连锁酒店标准。

第四十三条 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加盟酒店支付。但不作为酒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委托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 监管、奖罚机制

第四十四条 委托方须指定专人代表委托方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酒店年度经营计划,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但委托方指定代表人不得干预酒店经营管理的日常事务,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年度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总经理根据管理公司加盟酒店审批权限执行。超过经营预算以外的经营费用、及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委托方指定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开支和签署。

第四十六条 管理公司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四十七条 委托方有权了解和知晓管理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加盟酒店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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