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团委 学生会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干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兰州大学学生手册》内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院团委设学生团委副书记、组织部、学术实践部、社团管理部;学生会设正副主席、常委、秘书处、学术调研部、文体部、生活权益部、宣传部、网络新闻中心、九色鹿编辑部、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五条 团委部门设置及职能
组织部:管理团员团籍档案,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负责团课教育,制定团课教育计
划;定期召开团支部会议;负责对本院团干、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对团员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和表彰先进及违纪处理;组织好“推优入党”、“五四评优”工作及升旗仪式。 学术实践部:做好跬步计划、创新创业、暑期社会实践、基地论坛以及学术论文报告会等组织
工作。 社团管理部:协调、联络学院团委下辖各社团工作,促进学院下辖社团繁荣、健康发展,并尽
量提供社团所需要的财力、人力、物力。
第六条 学生会部门设置及职能
秘书处:负责处理学生会的各项日常事务(联系表、无课表、值班表、考核表等);筹备会议、
发放材料、会议考勤记录;负责人员的管理、考核、调配;负责档案。 文体部:统计和掌握学生的文艺体育特长;策划组织院校的各种文艺体育活动。
学习部: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组织学习经验交流;负责科研工作的宣传和管理;组织各班学委
统计学习成绩、计算和统计奖学金;学术报告的组织。 生活权益部:寝室安全检查、卫生检查评比;早操签到;帮助解决学生其他生活问题。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志愿者的登记和档案;组织和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负责在校
大学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领导责任
学院团委学生会在学院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建议、协作和配合,使部门职能充分地发挥,避免责任追究不清。团委学生会讨论需部门间配合的,各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八条 组织责任
学院团委学生会实行部门负责制:团委工作由团委常委会负责,学生会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部门工作由部长负责。负责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人事责任
部长有权建议调整本部门人事(经团委或学生会讨论通过并提请学生团委副书记审批,交院团委组织部备案),调整人事包括辞退副部长、清退干事、提拔干事、确定培养对象、提名负责人等。
第十条 缺位责任
当责任人辞职、请假等原因不在位,由原负责人建议由其中一名负责人或由团委学生会指定其中一名负责人暂负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例会值班 签到 活动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部长、全体成员会议。
部长级以上干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各部门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秘书处负责对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
全体成员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由学生团委副书记、主席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团委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
团委学生会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参加者应提前10分钟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向会议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作缺席论处。考勤记录工作由秘书处完成。 团委学生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为集中及处理团委学生会各种事务的场所。
团委学生会周一至周五每天都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安排由秘书处负责。 值班签到采取秘书处负责,部门负责人协助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团委学生会值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早9:00~17:30。
第十五条 团委学生会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要在值班签到本上签名并作详细记录,不得事先签名,更不得代签,否则作缺席论。
值班人员须准时就位,遇特殊情况,需事先与秘书处联系并请假,配合秘书处作好换班工作,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否则视为缺席。值班人员无故缺席4次者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好当日事务,做好值班工作,负责接待人员及打扫、保持团委、学生会办公室卫生;如遇特殊事务无法处理的,需及时向相应部门负责人或老师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活动安排需各部门成员参与的,相应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并向负责考勤的人员报到。
有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可向秘书处或活动组织者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团委学生会大型活动各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实行签到制度,被安排人员因故不能到场需事先请假,请假条交秘书处,无故缺席3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议、活动无故缺席总次数达到4次者做自动退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