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
?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但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故意所致,而且情节必须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
? 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但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陷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诬陷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第三,主观意图不同。诬陷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 三、本罪一般告诉才处理(被害人告发,侮辱罪亦同)。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由司法机关公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是指行为人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有挑起民族仇恨和歧视的目的。侵
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
? 二、本罪同煽动分裂国家罪不同,主要是侵犯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不以民族
分裂为目的。如目的转移为全局性的分裂,则应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 一、窃取、刺探、收买是非法获取秘密的三种不同手段。其中窃取是秘密进行的,而
刺探和收买则既可秘密进行,也可公然进行。三种方法既可同时使用,也可采用其中二至2种。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二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主观上行为人只能是出于故意。
? 三、本罪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后者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是故意或过失“泄
露”,而本罪则是故意去刺探获取。一般三年以下,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
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1.违
反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占用频率;2.经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3.客观上干扰了合法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设立的新罪名。单位犯本罪的,适用双罚制。
传播淫秽物品罪
?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
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予以传播,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在主观方面还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则不构成本罪,而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定罪。
? 二、本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 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一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后者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情节要求不同,“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成条件,而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来说,“情节严重”只是量刑依据。与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只是 传播淫秽思想,没有传播具体犯罪方法,而后者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故
意,客观上有将淫秽物品作为工具,通过图解或展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
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构成要件: ?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
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荣誉权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己的荣誉称号获得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一种民事权
利。
?荣誉权的特征:不是与生俱来的。可以经一定程序撤销。
?荣誉权的内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得和保持荣誉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侵犯荣誉权的表现:非法剥夺荣誉称号。非法诋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荣誉权。
姓名权
?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三项权利:
? 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 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
? 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肖像权
?是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肖像权的内容: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
?侵犯肖像权的两个构成要件:使用肖像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或形式。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也要承担。
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著作权
也叫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