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6]11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6.01.20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该法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公安部对此前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修改11件(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废止、修改的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决定废止的,自2006年3月1日起一律不再执行;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有关业务局要抓紧研究修改,其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1 / 2
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公安部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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