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进行修订的通知

2026/1/27 16:22:50

营单位的备案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落实申报数据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8);收到申请核销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销并出具《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见附件9)。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核销,出具相关文书并说明理由。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季报表》(见附件10)并报送到市安全监管局。除建有统计台帐外,应建立一企一档,保存审批全过程的原始资料,一式两份,正本留存,副本随同每季度报表一同上报。每年1月15日前,除季报表外,完成《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并报送到市安全监管局。

市安全监管局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根据重大危险源单元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不同,制定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青企业备案情况季报表,连同一企一档副本,移交给对应的区(市)安全监管局。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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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时间要求

(一)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应对已经完成备案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备案材料计算出R值,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在一企一档中补充《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汇总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R值计算得分表》,5月15日前完成季报表,连同档案材料报送到市安全监管局。

(二)经计算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或者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应通知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备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6月31日前完成全部重新备案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继华、崔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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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5916006、85916007 邮箱: E_mail:qdsajj@gmail.com

附件:1、申请备案(核销)材料封面– 正面和背面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汇总表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R值计算得分表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安全评估人员信息表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档案(套表)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10、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季报表 11、青岛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汇总表 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元R值计算工具.xls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主题词: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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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申请备案(核销)材料封面 – 正面和背面

正本

XXX单位名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请备案/核销

材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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