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高校增值税纳税筹划
【摘 要】 作为国家税制改革重要内容的“营改增”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高校作为纳税主体也必然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财税〔2013〕37号”文对纳税人身份选择作出了新的规定。文章以高校的纳税人身份选择为切入点,分析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面临的税负,提出了税收筹划的要点,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税收筹划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本次“营改增”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含)为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收窄了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例外性规定,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这一规定,高校不能再简单地以事业单位的身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将面临不同的税负,高校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个重点就是根据本校实际选择正确的纳税人身份。本文就高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以期对高校的“营改增”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利弊
高校是探索和发现高深知识的机构,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智力服务,技术性、知识性服务耗费的物耗较少,特别是以文科和理科为主的高校,即使是实验性学科,实验所需的试剂、材料和设备也不能无限地购买,而且大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高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会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很少而面临税负比“营改增”前增大的情况。下面就二者的税负进行测算:
定义S:取得的含税销售额,Y:营业税税负,G:小规模纳税人税负,E:一般纳税人税负。
原营业税税负为:
Y=S×5%=5%S
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税负为:
G=S÷(1+3%)×3%=2.91%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