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按照“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项目立项前应及时公告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房屋拆迁和青苗补偿政策等相关事项,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征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调整的,必须取得相关权益人的一致认同。要充分考虑生产生活安置、农户旧房拆迁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投入的实际,合理制定土地综合整治补偿标准。对土地综合整治中面向困难群众建造安置房的,各地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和年度政府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各地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农办、国土资源、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统筹,加强与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等的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切实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