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 图文

2026/1/27 20:19:36

(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按照“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项目立项前应及时公告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房屋拆迁和青苗补偿政策等相关事项,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征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调整的,必须取得相关权益人的一致认同。要充分考虑生产生活安置、农户旧房拆迁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投入的实际,合理制定土地综合整治补偿标准。对土地综合整治中面向困难群众建造安置房的,各地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和年度政府耕地保护、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考核,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各地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农办、国土资源、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工作统筹,加强与新农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等的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切实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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