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3.0~4.0万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其他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视其责任大小各处以2.0~3.0万元罚款。
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将给予责任人处以0.1~0.6万元。
⑴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⑵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⑶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⑷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⑸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⑹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⑺ 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中铁四局四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 安全控制重点和实施性施工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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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工区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施工安全控制重点。
⑴隧道工程
⑵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⑶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⑷模板工程; ⑸起重吊装工程; ⑹脚手架工程; ⑺拆除工程; ⑻高空、水上作业;
⑼高墩、大跨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10)临时用电; (11)交通安全。
工区应该重点关注以上施工重点与关键,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章和设计规范,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单项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汛期等条件的安全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 总的实施性施工组织必须包括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经理部总工程师签认,报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隐蔽工程施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单位,经业主单位签认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安全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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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理部及各工区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业主单位组织的季度安全例会。
第十七条 经理部及各工区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业主单位组织的月度安全例会。
第十八条 各工区要按时参加经理部组织的月度安全例会。各工区必须有书面总结报告及下月安全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各工区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项目部、监理单位和业主组织召开的其它安全会议。
第二十条 经理部将不定期的经常检查各工区安全情况,及各内业的管理,记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工区必须认真配合经理部、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检查。同时把安全例会的形式与效果纳入对各工区的施工安全考核。
第五章 安全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工区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工区要按《安全管理组织设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如安全管理“五本帐”、各种检查验收台帐等,记录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及时、准确。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质量措施要有针对性,并实行安全技术分级负责,逐级交底制度,即:
1.项目经理部对工区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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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区对架子队安全技术交底;
3.工区总工、安全总监对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交底,架子队技术负责人对领工员、班组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分项、分部或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
5.关键部位、特殊危险作业及季节性安全技术交底。 上述的安全技术交底由交底人和接收人办理书面签字确认手续。
第六章 安全检查标准
第二十四条 每月20日左右由项目经理或主管生产副经理组织各部门定期对全线各工区进行安全大检查(可以与平推检查一起进行),并开展安全例会,各工区执行每旬一次检查制度,各架子队执行每周一次检查制度,施工班组执行日常“三检”制,即班前、班中、交班安全检查。各种检查要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安全大检查要对施工区域内所有设备,施工机械人员操作(包括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等软、硬件进行检查,要将安全设施、安全装臵和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施工(如:膺架、脚手架、起重吊装、防护设施施工)作为检查重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无论整改与否都应记入安全检查表内,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定措施、定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验收人,必要时停工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专项和季节性施工或停工、复工前应逐项检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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