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50万元-100万元。
33.支持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对新评定为3A级及以上的景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由镇、街道委托编制规划的,按规划编制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34.培育旅游企业。对新评定为3A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百强\、省级\百强\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35.大力开拓旅游市场。对旅行社组织区外团队来余杭收费景区(点)旅游的,按旅行社年度送客量给予奖励,500-2000人次部分、2000-5000人次部分、5000人次以上部
分,分别按3元/人次、5元/人次、8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在余杭区旅游星级饭店住宿的,按上述送客量区间,分别按10元/人次、13元/人次、1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旅行社每组织一次旅游包机(120人以上)、旅游专列(500人以上)、旅游包车(60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来我区旅游的(游览2个景区以上,并住宿一晚以上),奖励5万元。
对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经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36.支持文创产业重点项目。支持设计服务、信息服务(数字内容)、艺术品、影视传媒、创意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会展、创意生活等行业的重点项目建设,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37.培育发展影视动漫产业。对电影首轮票房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出品方10万元、50万元,原创三维电影加倍奖励。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分别按每集6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中央台(及上星频道)、省市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原创电视
动画片的,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其他时段播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我区有较好宣传推广作用或获奖的影视动漫作品,奖励出品方10万元-200万元。对正式应用于手机平台的原创动漫影视游戏作品,奖励出品方15万元。按照发行量、销售额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给予一定奖励。
38.发展楼宇经济。在各镇、街道申报的基础上,每年认定一批重点楼宇给予政策扶持。对入驻重点楼宇的年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对招商入驻率达到70%以上、税收(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重点楼宇,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更新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的重点楼宇,根据建筑面积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立体车库按3000元/车位的标准给予资助。
39.发展总部经济。对年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未获得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与楼宇经济政策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区内土地资源配置的新引进总部企
业,减半执行上述奖励;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实缴税收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地方留存给予50%的奖励。
对生产基地外迁、总部仍驻留在区内的本地企业,按照实缴税收超额累进方式予以奖励。企业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70%给予奖励;2000万元以上(含)部分,按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结合税收贡献,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五、金融政策
40.培育上市企业。对经认定的区上市培育企业,在完成上市改制时,按因上市改制而缴纳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列入上市培育计划的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后奖励50万元;在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励100万元,其中部分可用于奖励企业上市工作推进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