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元素在中华地区婚姻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2026/4/25 23:48:41

传统元素在中华地区婚姻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摘 要: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通过发掘传统婚姻法元素在现代法律制度的体现,能有效地增进法律制度的优势互补,增强两岸四地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感,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传统元素;订婚;晚婚;姓氏

萨维尼所言: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一、订婚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进行约定,就称之为订婚。在中国古代传统的男性宗法家族制度下,婚姻的目的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感情结合,而是作为“合二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伟业。我国古代法律对婚约作了比较完备的规范。如西周时期,周礼中明确规定“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即“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六礼”中的前四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订婚有关[1]。以后历代均沿此制。

在澳门婚姻家庭法中,对婚约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尤其是第1476条规定比较详细:“婚约的性质是承诺缔结婚姻的合同”,“并不产

生任何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与其结婚的效力”,并规定了婚约如果没有得到履行,关于赠送对方的物品和个人信、照的返还问题[2]。香港的婚姻家庭法依判例为主,同时由香港立法局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律条例而构成。对婚约并无法律依据。

台湾法虽未赋予婚约以强制力,但对民众实行婚约采取放任态度,较多地强调和顾及了旧式传统。 台湾亲属法上的婚约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订立婚约的条件。第一,婚约的内容必须合法。禁止结婚的近亲属间订立的婚约、已婚者与他人订立的婚约等,均属无效。第二,婚约的形式,无特定要求。第三,订婚的当事人须达到一定年龄。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得订立婚约。第四,婚约应由男女双方自行订立,父母不能包办订立,当事人也不得委托他人订立。(2)婚约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事人负有将来结婚的义务和不与他人订婚、结婚以及保守贞操的义务。(3)违反婚约的责任。婚约当事人一方没有正当理由违反婚约的,应赔偿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害。赔偿损害的范围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失。(4)婚约的解除。婚约的解除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合意解除,即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第二是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事由而单方解除[3]。 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4]。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及历次《婚姻登记办法》均未对婚约作出任何的规定。甚至包括与其相关的现行法规,均没有规定婚约的条文。但订婚习俗在中国并没

有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婚约制度而退出历史的舞台,恰好相反,在传统文化和旧习俗的双重作用下,婚前订婚的现象不仅在农村,甚至在城市也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具有习惯法效力的规范的小传统”。现实生活中的婚约,在性质上只是无配偶的男女之间达成的,具有道德拘束力的协议。

内地及港澳地区对婚约的态度体现了婚姻自由的精神,同时又尊重了民俗,有利于社会风气及法律理念逐步向更高级阶段的发展。而台湾地区的婚约制度顾及了旧式传统,传承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文明,客观上起到了处理婚约纠纷的作用。 二、晚婚

古人是主张晚婚的,在《周礼·地官》里有这样的两句话:“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在《穀梁传》里面,也有一段记载:“男子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在各地区法律上规定的结婚年龄还是较早的。

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结婚的实质条件为:男需满18岁,女需满16岁方可结婚。未成年人结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即男满18不足20岁,女满16岁不足20岁的,结婚应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5]。(依据台湾地区民法典,公民20岁为成年,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香港的《婚姻条例》相关条文规定,关于适婚年龄,男女均须年满16岁,不足16岁的,港府、法律均不予承认;结婚必须双方完

全自愿,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包办婚姻,但对已满16岁不满21岁的未成年人结婚,还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只有年满21岁以上的男女,才可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事[6]。 澳门把男女16岁作为法定婚龄,但是这种年龄的未成年人要结婚,必须得到父母或是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以其充分的理由或具备的心理、生理成熟条件,来力求得到民政登记局向法院申请结婚的许可。澳门视早婚为“可撤销婚”。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台湾、香港、澳门规定要晚一些,并且禁止未成年人登记结婚,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大陆对早婚的态度与其他地区是截然不同的,内地坚决否定早婚,要使婚姻有效须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补办手续。 三、姓氏

旧中国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结婚后要从夫姓,将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姓之前。有些妇女往往只有小名,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名,如“张王氏”,谓姓王的嫁给姓张的做妻子。这是夫权婚姻中妻子对丈夫依附关系的表现.

现阶段,台湾地区的法律沿袭了中国的传统制度。对于姓氏权的规定台湾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如:同姓说、别姓说、冠姓说等。依现行的《台湾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夫妻在结婚后虽各保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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