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意见

2026/4/29 1:22:14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农村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积极推行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既提升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又较好地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

至目前,全市6个县区70个镇(街道办),有集体资产的村居委会(经联社)1057个,村民小组(经济社)9397个。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总体呈现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集体经济总量不断壮大。到2008年底,全市村组两级集体总资产63亿元(不含土地、山林、鱼塘等),其中村级36.5亿元,组级26.5亿元;村组两级集体总收入14.6亿元,其中村级5.7亿元,组级8.9亿元。

二是集体经济存在很大差距。至2008年底,全市集体总资产超千万元的村(居)有72个,占村(居)总数的6.8%;而集体总资产十万元以下的村(居)有105个,占村(居)总数的9.9%;集体总收入超百万元的村(居)有138个,占村(居)总数的13%,而集体总收入低于5万元的村(居)有293个,占村(居)总数的27.7%;有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的村组1189个,占村组总数的11.6%,其中村级55个,组级1134个,分别占村(居)、组总数的5.2%和12.4%。村组两级集体分配最高的为8800元,最低的仅为几十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快、且已实行集体分配的村组主要在大亚湾区、惠城区、惠阳区城郊周边以及博罗县博西片一些村,而惠东县、龙门县、博罗县以及惠阳、惠城山区农村发展相对滞后,集体经济薄弱,基本没有实行集体收入分配。

三是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单一,有的地方还很不稳定。我市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依赖于厂房、土地、山林、鱼塘等发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厂房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则来源于城镇化、工业化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而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据统计,2008年,农村集体总收入14.6亿元,其中征地补偿款和发包的租金收入占75.3%。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度依赖于土地资源,这种单一的收入来源,既不稳定,也不能有效发挥村组集体经济的服务功能。 四是集体经济收入分配不够规范。当前,我市农村集体村组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大部分地方没有分配,有的地方分配方式不够规范,导致产生个别群体利益受到侵害,存在分红利益矛盾。目前,大亚湾区、惠城区一些地方已逐步开展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

股权界定和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据统计,大亚湾区已完成32个村组,惠城区已完成18个村组,取得初步成效,有效化解农村利益分配矛盾,为我市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二、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制,是通过明晰集体资产归属,明确集体经济成员利益权益及分配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形式,是新时期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保障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存在产权不清、主体不明、权益不清、流转不畅的状况,部分村组的集体经济出现收不抵支甚至资不抵债,可持续发展令人堪忧。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益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快,越来越多的村组实行集体分配分红,但各种因经济利益分配而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农村\出嫁女\、\代耕农\、\招郎女\\回迁户\等群体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而发生。同时,\村改居\后,新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原居民在集体资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只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做到产权清晰、股权固化、利益共享,才能妥善解决农村各种深层次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有利于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

目前的农村经营体制,难以建立有序有效的农村资源流转配置机制,导致城市化的成本增加,矛盾增多;农村集体经济分配制度又造成部分农民死守故土,小富则安的现状,有能力的不愿走出去,需要的人才进不来,这是制约城市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才能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股权,减轻农民对集体的依赖,实现土地、资本、人口的合理流转流动,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

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明晰产权主体、理顺产权归属和分配关系为主要内容,创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协调和服务功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增加,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夯实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基础,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制改革,一般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拥有一定规模的经营性资产;二是有较高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三是多数干部群众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改革应根据各地实际进行,不搞\一刀切\。发达县区可一步到位,全面推行;其他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熟一个改革一个,稳步推进。改革的重点是已经或即将进行撤村改居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和已实行集体经济收入年度分配分红的村组。

2、资产完整,产权明晰。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后,可以采取\一刀断\的办法把股权配置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资产营运机制。

3、民主公正,阳光操作。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改革的具体内容,依法依政策拟制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案和有关规定。对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改革事项,要在广泛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提交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并实行公示,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凡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对的改革事项,不搞强制推行。

4、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而在操作中又要有统一操作规范的事项,当地县(区)政府要依法及时作出统一的政策规范。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定相抵触。

(三)目标要求。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经济运行体制,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对已进行集体分配或集体资产千万元以上或集体总收入百万元以上的村组实行股份制改革,其余村组要进一步完善经联社、经济社运作,为股份制改革打好基础。实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须达到以下几个基本目标: 1、集体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 2、产权主体明晰,股权设置合法合理;

3、组织机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 4、经营机制灵活,农村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5、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得到保障,以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为契机,形成有效解决农村\出嫁女\、\招郎女\、\代耕农\、\回迁户\等特殊人群在农村各项改革中的权益分配模式。

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几个主要环节

(一)资产处置。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资产,原则上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要求自行决定。可以对全部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即把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全部作价、折股、量化;或者只对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即只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作价、折股、量化,而对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只登记、不作价、不量化。

(二)股权设置。股权设置的基本要求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按贡献大小和历史状况适当体现差异。一般可按人头股、劳龄股进行股份分配。已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地方,凡是群众普遍拥护、实践中没有引发矛盾的股权设置方式都应当允许,但一般不鼓励设集体股。确需设立集体股的,集体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额的30%。同时禁止以集体股的权重参与投票决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增设现金股,但严禁强制要求其成员现金入股。

(三)股东资格界定及配股。股东资格可按自然配置、表决配置两种类别进行界定。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一律界定为自然配置股东;凡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未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必须由理事会审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确定其股东资格、配股份额和配股办法,对情况特殊的村(居)民,允许其出资购股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股东资格界定及配(购)股办法要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制订出切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以保持股东界定政策的适度统一,避免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界定不规范造成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集体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及配股的具体方案实施后,可以按照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原则,固化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的股权。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继承、赠与、转让,但不得抽资退股。

(四)组织机构设置。股份经济组织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分别由3-7人和3-5人组成,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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