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及其防范(之一)
中国车险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3-8-6 10:22 责任编辑:陈家斌 [我要评论此新闻]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义务人或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权利人或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如三个月),因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即银行)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履行了保证保险的赔付义务后,有权向投保人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人追偿。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自1998年在深圳地区推广以来,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业的粗放经营,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社会环境、个人信用等因素的影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日益凸现。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所在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标的车物质损失风险
物质损失风险主要体现为外来的风险。投保人因购买汽车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这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起因 ;而汽车是因负债而形成的资产,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标的车的物质损失会加重投保人的还款压力,直接影响保证保险的正常履约,危及保险人的利益。标的车的全损或推定全损,风险来自于: 1、 碰撞、倾覆、爆炸、自燃等意外事故; 2、 盗抢事故。 二、个人信用风险
个人信用风险与个人品德、受教育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的稳定性有关,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具体表现为:
1、投保人购车,纯粹是出于一时冲动,对于日后车辆使用所需费用,缺乏周详的财务
安排;
2、投保人出于其它目的,多头购车、多头贷款,在多家保险公司获得贷款担保,所举债务超过其还款承受能力;
3、 投保人经济收入减少或丧失,无法履行《借款合同》; 4、 投保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伤残、失踪、无人代偿银行债务;
5、 投保人恶意行为,采取转移、隐匿、逃债等手段拒不履行《借款合同》。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集中体现为标的车市价贬值的风险。主要有:
1、 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环保要求,需淘汰部分车型而产生车价贬值的风险; 2、 我国加入WTO后,国产车受进口车冲击被动降价而产生车价贬值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承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就已经隐藏着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因素。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假借他人名义购车、借款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1) 非深户以深户名义购车、借款; (2) 法人以自然人名义购车、借款; (3) 自然人购车法人供款。
2、标的车产权转让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由于深圳市尚未实施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投保人随时将标的车转让他人,所得款项挪作他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2、 担保方式的采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目前,深圳市各家保险公司在承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绝大部分采用信誉担保方式:即投保人自身信誉以及负连带责任的第三方担保人的信誉担保 。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人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时,按要求提供投保人及担保人住房情况,但房产的归属和产权
处置仍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给追偿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1)父母名下的房产有继承权纠纷的风险;
(2) 权利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房产在处置时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 (3) 已供完款的商品房有随时转让或抵押的风险;
(4) 正在供款的商品房抵押权人为银行,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期间产权难以处置; (5) 福利房、安居房、自建房、集资房不允许抵押和转让,产权处置仍然是一道难题 。 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深圳地区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由华安和太保两家保险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合作,开创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先河。1998年和1999年,两家公司几乎占领了深圳市场份额的90%。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平保、中保和最近加盟的华泰保险公司,迅速涉足该项业务,瓜分这块蛋糕,打破了华安、太保两足鼎立的神话。各家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营策略和风险控制的考虑,对投保人、担保人的资信、所购车型、车价、按揭年限、贷款成数均设置相应的评分标准和承保控制条件。但是,由于各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业务的时间有先有后,经营行为、战略目光以及对风险的认识程度、评价标准不尽相同,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利益,实施业务的恶性竟抢,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置于重重风险中。 一、物质损失风险难以控制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对标的车投保综合险项目规定有所不同。华安要求投保项目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附加全车盗抢险D档,附加自燃损失险。从2000年12月开绐,强调签订续保协议并收取保费10%的下年度续保保证金。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华安的考虑是比较严谨的。但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竞抢业务,降低投保要求,如全车盗抢险仅要求投保A档,对自燃损失险不作要求,不收取续保保证金,标的车物质损失风险难以控制:
1、全车盗抢险如果仅要求投保A档,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旦保险车辆出险,最高只能获得车价50%。除首期款交足50%的业务外,首期款低于50%的业务赔款均不
足抵偿银行贷款。投保人的还款风险自然而然地会转嫁给保险公司。
2、 对于进口非名牌新车或国产非名牌新车,以及使用期超过三年以上的旧车,自燃损失的风险依然较大。
3、 由于机动车辆保险期限仅为一年,到期后,投保人是否仍继续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综合险,是承保公司对标的车物质损失风险能否控制的关键。以华安为例:据统计,该公司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续保率仅为55%,且有逐年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业务竞抢,投保人转到第二家保险公司投保;二是投保人为逃避原承保公司强制投保综合险,抱侥幸心理,转到第二家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各家公司为了各自利益,划地为牢,,拒绝沟通和合作,这样,由物质损失风险而带来的保证保险违约风险便降临到原承保公司的头上。
二、 个人资信信息失真,风险评价标准各异,履约监控,追偿工作乏力,逾期率逐年上升。
1、个别业务经办人急功近利,为抢业务,追逐高退费,买单卖单,放松对投保人和担保人的审核,造成个人资信信息失真。而调查制度形同虚设,使假信息、假资料长驱直入。 2、风险评价标准各异,资信评分弹性太大,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完善。以华安和中保为例:华安以车价高低为主要风险评价标准;而中保则以银行贷款额度大小为主要评价标准,且评分项目,分数结构各不相同。华安比中保多了一项工作时间分;机动分中保仅为5分,而华安却占15分;家庭收入中保占30分,而华安仅占5分;住房情况华安仅考虑房产类别的区分,增加父母名下的房产项目,而中保除房产类别外,还将已交清房款或未交清房款,房价占车价比例等因素换算成分值来分别考核。另外,两个公司在投保人和担保人任职机构性质计分办法上都有很大的差别。
3、 履约监控滞后,催收款以及法律追偿工作不力,流程不畅,逾期率逐年上升。据了解,深圳市几家业务开展得较早的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履约监控滞后、催收款以及法律追偿工作不力,引发逾期率上升、赔款支出急剧增加等问题。究其原因有二:一是
各公司对监控、追偿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一套较为周密完善的监控、追偿机制;二是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和衔接不够,双方的出发点、工作目标以及工作方法仍有一定的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