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 图文

2026/1/18 20:13:51

六、电子数据核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1、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电子数据核(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查额度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增加或扣减相应金额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1、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2、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 进口付汇电3、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给代理方,划子数据核查 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B类企业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根据B类企业业务发展变化特点,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额度调整金额。 注意事项 1、对于已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的,外汇局不再向企业出具《登记表》。 2、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1、进口付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进口可付汇余额。 2、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相应付汇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1、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2、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17

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 1、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本规程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金融机构应当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出口可收汇余额,并在出口收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结汇或划出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度。 3、B类企业代理出口收入应当先进入其待核查账户,经电子数据核查后方可结汇或划出。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先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划转给委托方,相应外汇资金无需进入委托方待核查账户。 4、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1、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理等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时融资款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但应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从境外回款时无需转入待核查账户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1、出口收汇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 2、B类企业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相应收汇纳入电子数据核查范围。 3、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出口可收汇额度。可收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不得向B类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 1、金融机构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其他业务电3、金融机构凭《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对于《登记表》“外汇子数据核查 局登记情况”栏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字样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电子数据核查的本次核注金额不得大于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核注发生错误的,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18

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一)企业现场核查

项 目 名 称 管理内容 1、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1)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通知书》。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应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 《通知书》发放并签收反馈外汇局后,监测系统自动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以下简称数据包),供企业下载开展自查。 (2)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企业在《通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 (3)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企业,或通过就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将纸质《通知书》邮寄企业。 (4)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通知书》反馈状态标识为“无法联系”,同时在企业现场核查预分类结果中记录“注销名录”,并通过监测系统名录管理功能注销该企业名录,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2、企业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准备相关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向企业制发《通知书》,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时限要求等。 3、企业应及时签收《通知书》,并反馈外汇局。 注意事项 1、电子和纸质《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 2、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超过30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 3、外汇局邮寄纸质《通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 4、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通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 现场核查企业通知 19

现场核查实施 企业报告 1、企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重点围绕导致监测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行说明,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商品特点、产品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相关融资情况、是否涉及贸易纠纷或索赔等。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导致指标异常或可疑业务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合同、各类批准文件、进出口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金融机构收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务有关科目和会计分录、各类纳税记录。其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2、外汇局可从下列方面对企业报告进行审核: (1)审核报告内容是否准备。重点审核企业报告的各类业务数据与监测系统相关数据的一致程度。 (2)审核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根据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交叉比对分析,挖掘导致异常和可疑业务的深层次原因,判断报告内容的真实程度。 (3)审核关于监测指标异常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经济类型等,评估企业解释的合理程度。 3、外汇局应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现场核查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4、现场核查记录应当充分、明确,文字简明扼要,结论清晰明了。 1、现场核查工作应讲求时限,结合企业规模大小、业务类型复杂程度、企业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实事求是、合理安排核查时间。 2、如非确有必要,企业无需在书面报告中就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数据进行逐笔比对。 3、外汇局可在审核企业报告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就特定的业务或交易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须要求企业事先提供核查期内所有业务的证明材料。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报告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年备查。 5、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被核查企业的具体数据及文件资料。 20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 图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 图文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