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2026/4/29 16:40:49

立。

中国历史上,儒家之所以在春秋时期提出德治思想,是由于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状,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想通过一些改良的办法和道德感化的手段来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他们既看到了统治者和劳动人民之间的根本对立,又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巨大,所以提出了一套调和阶级矛盾的比较细致和有所让步的统治方法。儒家德治思想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过分夸大君主的个人作用,把君主的个人意志置于劳动人民之上,劳动人民只能附首听从这种特殊人物道德力量的支配。到了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天下趋合,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了富国强兵是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也成为法家法治思想的最直接目的,所以,法家特别强调法的威严。但是,法家法治思想中,虽然也有?法不阿贵?的原则,但却从未谈过君主的行为要受法律的约束,对君主而言,法律只是治国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自己的规范。中国历史上有法,也有法制,但一直又是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因为那些法都有着鲜明的阶级性,法律是对下不对上的,君主的意志就是圣旨,就是法律。不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而且还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特权。法都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对于统治者来说往往是无法无天,权力就是法,?朕即国家?就是最典型的说明。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德治、法治往往变成人治,即君主家天下的

一人之治,出现人治代替德治、法治的状况。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压根就不存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制制度,实行的却是君主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这就决定了君主无论采用什么办法来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不同手段而已。儒家的德治固然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来施行的,法家的法治也不是在法制的范围内来施行的,因此,中国历史上无论是主张法治或者德治,都只能导向人治。

今天强调以德治国,不意味着退回到传统人治模式中去,也根本退不回去,因为社会基本制度完全不同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今天的以德治国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而打上人治的标记。今天讲的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德治,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而不是超越甚至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德治。所以今天的德治不是人治,也不会导向人治,而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真正的德治。

今天的以德治国与中国古代的人治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以德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来治理我们的国家,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而不是反映和代表着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因而同中国古代的人治严格区别开

来。今天的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在坚持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制国家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高度思想道德文明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而且是以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 今天提出以德治国,决不意味着削弱依法治国。从法律与道德的属性看,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规范,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范畴,但是具有相同的共性和不同的个性。二者的功能是互补的,二者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它们不仅具有相对独立、相对并列的互补作用,还具有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互通关系,因此能相互促进,相互辅助,在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无论是强调法治还是德治,前提都是在法制社会的基础之上,法律和道德都是在法制社会的范围内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我们实施的德治,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德治。法治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法治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德治来调节。如果全民素质低下,违法犯罪现象就会大量出现,社会治理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甚至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如果领导者和执法者没有好的道德素质,再好的法律也起不到好的作用。只有通过有效地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领导者和执法者的道德素质、责任感增强了,人民群

众的道德水平提高了,守法的意识增强了,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搞好。重视法治不是排斥德治,重视德治也不是排斥法治,而是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使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形成合力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强调以德治国,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关系的角度看,本身就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化,是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道德教化的功能,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必须排除的一个错误观念是,不应该认为谈依法治国就只能谈法律而不能谈道德,似乎一谈道德就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破坏。实际上,法治本身也包含着道德教化的内容,例如,在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子,既要依据法律进行制裁,也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教育感化他们,使他们悔过自新,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不能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对立起来,如果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没有以德治国的位置,那么,要想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也是十分困难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它不但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削弱或否定,而且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的支持,是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措施,是要更好地和法治一起发挥功能,治理好国家。以德治国是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道德建设加强了,人们的道德觉悟提高了,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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