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2026/4/29 18:28:26

民是治国的主体,中国共产党根据人民的授权执政,代表人民治国。今天,我们讲以德治国,就必须对传统德治思想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如,民本、公正廉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等实行批判吸收,对其中的一些糟粕加以剔除、抛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江泽民对儒家德治思想采取了扬弃的态度,是批判的吸收,革命的改造,而胡锦涛则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八荣八耻”新时期衡量道德标准的尺子: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儒家德治思想主张道德至上,认为法是治标的,道德治国才是治本的,德治高于法治。儒家过分夸大了道德的作用,事实上,历史上没有哪个朝代是单纯以道德治国的,而几乎都是法治与德治并用。江泽民讲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虽是并提,但侧重点不同,依法治国中的法不只是手段,也是目的,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德治国中的德,具有手段的价值和作用。道德以法律为后盾,没有法律保障的道德,是软弱无力的。因此,我们党讲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提出的,脱离依法治国讲以德治国是行不通的。

(2)批判吸收西方先进伦理道德思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但应该从我国优秀传统经验中吸收有用成分,也应该批判吸收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精华。我国现在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就要求我们应以广博的胸怀批判吸收西方的先进伦理道德思想,丰富社会主义新型思想道德体系。

西方伦理道德思想,主要是指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特别是近现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构建起来的西方资产阶级伦理道德思想。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的内容十分纷杂,其中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主张个性的伦理价值观。主张个性是资本主义道德思想的基础,是当代西方世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它发源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主张用人性否定神性,用理性代替神启,用人权对抗神权,提倡个性解放和思想自由,颂扬现世生活的幸福和个人的人生价值。它认为一切政治性价值和经济性价值都必须立足于个人,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强调个人经济行为自由,反对政府的过分干预。

第二,功利主义的价值导向。功利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对中世纪宗教禁欲主义道德的否定。功利主义价值观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以功利作为评价道德善恶的依据,认为人都有趋乐避苦的本性,如果一种

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道德的善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完全是快乐而没有痛苦,就是最大幸福。一个良好的社会应顺应人们的功利主义追求,通过立法和道德,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三,正义公平的道德观念。正义公平的道德观念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所倡导的理智、正义、节制、勇敢的道义观,在近代表现为资产阶级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主张社会正义的原则有两条:公民平等自由的原则;补差原则。认为如果能实现上述两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生活就实现了正义公平。 总的来说,西方伦理道德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根源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它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相配合,促进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思潮,包括西方伦理道德思想大量涌入我国,对我国的文化包括伦理道德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我们应批判吸收西方先进伦理道德思想,对其中的一些合理成分,实行批判吸收,对其中的一些糟粕加以剔除、抛弃。 总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继承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需要正确对待传统德治思想,批判吸收其合理成分,剔除其腐朽的东西,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以德治国不是人治,也不会削弱依法治国 江泽民在21世纪之初提出以德治国,决不意味着从理论上退回到人治,也决不会削弱依法治国。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与古代的人治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是在依法治国基础上提出的治国方略。

人治形成于古代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在我国历史上,法治、德治、人治作为治国模式,都曾经出现和适用过。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主张德治。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通过道德来治理和调节社会关系,指引人的行为。主要寄希望于依靠一个贤明的君主来实现圣人之治,儒家强调德治而轻视法治的作用。战国时期形成的法家,主张法治。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制度来治理和调节社会关系,指引人的行为。主要寄希望于依靠一整套普遍得到遵守的法来治理国家,法家强调法治而轻视德治的作用。但在历史上,无论是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都摆脱不了君主的一人之治,都必然导致人治的结果,其本质都是人治。人治的本质,就是人大于法、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就是社会的管理者不受法律的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以个人的意志和好恶随意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立法、执法不讲程序。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这种现象出现,中国历史上的人治既与社会主义法治相对立,也与社会主义德治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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