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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作者:蒋春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5期
摘 要 行为保全制度在诉讼中的意义重大,它能够弥补事后救济的滞后性,防止诉讼拖延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威胁与损害,保障判决执行和维护司法权威,并且成为诉讼诚信的重要保障之一。正因为行为保全制度的价值重大,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该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证据 保全
作者简介:蒋春鹏,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033-02
我国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学术研究也相对落后。研究文献数量较少,且研究范围狭窄,有些研究结论仍有较大争议,还有一些方面处在研究空白点上。例如:学界对行为保全的目的仍有争议;行为保全与行为的先予执行的界点尚未明确;行为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关系尚未理清;大多数学者在域外研究时都以大陆法系的假处分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假处分都能与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相类比,其中只有确保性假处分与我国行为保全制度较为相似,具有比较借鉴的价值。但是,关于确保性假处分与我国行为保全比较的研究却处于空白。
一、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
无论哪一类型的案件,都存在限制当事人行为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需要。而财产保全涵盖的对象仅包括财产,不包括行为。如果没有行为保全制度,财产保全的保障作用是有限的,无法满足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需要。另外,财产保全的目的决定了其仅具有保全判决执行的功能。在当今社会,仅保全判决执行已经不能满足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需求了。而是要在判决生效前,及时避免当事人不当损失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才能够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行为保全就有此功能,弥补行为保全功能上的不足。 二、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存在的问题 (一)行为保全的立法体例紊乱
在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在是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并列起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保全制度,还是将行为保全纳入财产保全制度之中作为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定这个问题上,学界曾有过争议。江伟教授认为,“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对财产保全规定了一整套程序、制度这一现实情况,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是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