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较高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优秀奖。 第三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全国工商联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全国工商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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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材料等,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并须提供相应电子版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全国工商联聘请专家组成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科技管理等工作,层次高、知识面广的专家组成。
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各个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二)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三)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科技进步奖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对本专业领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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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公室受理项目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三)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采取会议评审,以投票方式确定建议授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专家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委为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条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全国工商联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技进步奖拟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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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名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三十四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五条 公示后,由全国工商联发布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单位和个人3年内的申报资格。尚未授奖的,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的获奖资格;已授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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