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地。
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建筑)部门受环保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环保局委托负责市直管项目扬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办理委托征收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
第五条 各级受委托征收部门按照扬尘排污费实际征收额的2%收取委托代征手续费,作为扬尘监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经费。
第六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将
— 1 —
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第二章 申报与预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前,向受委托征收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按《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排放扬尘污染申报登记统计表》(附件1)如实进行登记。
第八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据细则所规定的核算方法,向建设单位出具《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预征收核定通知书》 (附件2)。
第九条 对于市直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工程开工手续前,在扬州市行政服务大厅城乡建设局窗口缴纳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缴纳预征收扬尘排污费的,建设(建筑)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允许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预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1、建筑工程
预征收费用=建筑面积×合同工期(月数)×1元/平方米〃月 桩基工程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2、市政工程
— 2 —
预征收费用=场地面积×合同工期(月数)×1元/平方米〃月×1.2(市政工程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甲乙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市政工程的场地面积按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工期按月计算,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四条 扬尘排污费实行预征收,由受委托征收部门出具财政部门的非税票据,统一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扬尘排污费专户内。
第三章 核定、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施工工地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确定达标削减系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考核小组应根据施工工期、工程特点等在基础、主体、装饰阶段分别组织现场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中登记,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受委托征收部门根据《扬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用算术平均数法计算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
— 3 —
数。
第十八条 施工期间,被群众投诉、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经查实后,每次扣除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0.05(累计扣除不超过0.2)。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分别增加0.2、0.1(省、市级文明工地不累计相加且平均考核达标削减系数不得大于1)。
第十九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实际征收的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扬尘治理专项管理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补贴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扬尘治理补贴分为基本补贴和日常补贴两部分。未缴纳扬尘排污费的建筑工地不享受补贴。
基本补贴用于自动化冲洗设备、喷雾式降尘器、防尘布。该部分费用在工程开工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附件4)。未投入相应设备或达不到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附件5),不享受相应补贴。此费用在该项目预征收的扬尘排污费中列支,基本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预征收排污费总额。
日常补贴用于环绕式喷淋系统和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视频监控系统,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施工现场实物、相关凭证等,由受委托征收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