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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导师职能的缺失及其原因分析
作者:关飞红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3年第23期
摘要:在高职院校大力推行导师制的背后,导师制的实施却流于形式,导师职能存在缺失。本文以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为例,指出当前高职院校导师制下导师职能缺失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职院校;导师职能;缺失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3-0015-02
为推进学分制改革,更好地实施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从2003年起,把导师制作为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全面实行导师制的管理模式,并颁发了《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导师制管理暂行条例》(番职院[2003]122号)。然而在推行导师制的实践过程中,导师职能存在缺失情况,未能有效地实现高职院校实施导师制的目的。 一、高职院校导师职能缺失现状 (一)一般职能缺失情况
1.教育辅导职能方面。(1)高职院校导师在政治思想方面对学生引导不足。《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导师制管理暂行条例》中要求导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督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导师往往未能履行该方面教育职能,认为这是辅导员的工作职能。目前高职院校大多实行“辅导员+导师制”学生管理模式,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导师和辅导员同样负有责任。辅导员和导师两者要相互配合和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然而,多数高职院校导师却忽视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把责任推给了辅导员以及基础课部的教师,造成该方面教育职能缺失。(2)高职院校导师在专业学习方面对学生指导不足。《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导师制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导师要“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等,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根据学生的具体学习情况及学生学习能力,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进程,指导学生选课”,以及“应熟悉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学院的教学管理文件,尤其是学分制的有关要求与规定”,并要对“连续两学期获得学分低于13学分的学生进行专门辅导,提供选课建议”。目前仍然有大部分导师不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了解学院相关的教学管理文件,尤其是对学分制的有关要求与规定更是认识模糊。从新生入学导师就没有按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情况不了解,造成毕业前一学期出现恐慌,学分没修够,要重修的课程多,但又与要参加为期16周或20周的顶岗实习课程相冲突,往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