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支持新区按规定设立贵安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
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4、 支持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开展民间
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 二、投资和产业政策
1、 在安排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时,可适当提高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 2、 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新区城际铁路和城市道路建设。对新区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方向、
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项目,在产业规划布局、项目审核、市场融资、产业准入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3、 支持新区在条件成熟时,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4、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5、 鼓励与东中部及周边地区共建产业园区,比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指导和服务。 6、 将新区纳入国家分布式能源发展试点,探索开展区域电力直供。 三、科技教育创新政策
1、 鼓励和支持国家大型科研单位、重点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在航空航天、
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高水平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 2、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
3、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鼓励高端人才和特殊人才创办企业,在贷款担保等方面
给予支持。
4、 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在新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5、 积极研究为外国人在贵州入境提供便利的政策。
大连金普新区政策 一、对外开放政策
1、 支持在新区先行先试投资、货物与服务贸易便利化政策。
2、 继续推进人民币与日元、韩元直接交易进程,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
3、 依托大窑湾港区,发展保税贸易和离岸贸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试点,配套完善国际航
运吸引转口贸易物流的政策措施。
4、 鼓励外资参与市政、医疗、教育等领域建设。支持新区与国外共建合作园区。 二、自主创新政策
支持新区在人才引进开发、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转让交易和融入东北亚区域研发创新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知识产权入股、期权激励等有利于激发自主创新的新模式。制定和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 三、产业发展策略
1、 根据实际需要,研究赋予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2、 按照新区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研究国家重大生产力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向新区
倾斜,支持新区重大项目建设。
3、 对石化行业等环境风险行业和重点项目要进行环境风险技术评估。 四、金融政策
1、 支持新区围绕重点产业集群建设,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2、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区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广州南沙新区政策 一、财税政策
根据南沙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金融政策
1、 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
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2、 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
务。
3、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
投资等业务。
4、 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
基金管理公司。
5、 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三、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政策
1、 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积极研究推动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一年有效多次签注。
2、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居留便利,制定放宽免税居留期限、往来便利化等优惠政策。 3、 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著名节点,便利邮轮及其载运人员出入境。
4、 允许在南沙新区办理港澳地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及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
舶登记。条件成熟时,探索粤港澳游艇通关新模式。
5、 在南沙新区放宽进口游艇相关政策,试点游艇保险制度,便利粤港澳游艇出入境。 四、扩大对外开放政策
1、 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
2、 条件成熟时,在南沙新区部分区域探索实行分线管理政策。 3、 简化南沙港区与香港葵涌码头船舶进出境手续。
4、 将广州港口岸整车进口港区范围扩大至南沙港区,支持南沙港区口岸开展零担拼柜出口
业务。
5、 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允许在南沙新区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 6、 积极引导广东境内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检测实验室服务南沙新区注册的港澳企
业。
7、 增加南沙新区粤港澳直通车指标数量。 五、土地管理政策
1、 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
2、 在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的前提下,保障南沙新区科学发展的必要用地。实行最严格
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在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首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0平方公里以内,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确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实际,给予适当倾斜。
3、 在南沙新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强化规划实施的动态管理。 4、 南沙新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规模涉及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进行占补平衡和补
划,确保广东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5、 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实施。 6、 在保障河口地区泄洪纳潮安全和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适当围
填水域,科学合理有序利用滩涂资源,围填水域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滩涂占用使用审批手续。
六、社会事业与管理服务政策
1、 积极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
2、 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国际教育合作试验。探索创新内地与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合作
办学模式,在自主招生、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方面给予合作办学高校更大的自主权,并在国家承认方面给予支持。
3、 允许港澳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
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