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
(六)、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6 a; ~5 \\3 |% K8 @/ T
(七)、支付条款。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贷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5 K, `' s\@2 l4 F3 q. e; F\
(八)、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_7 ^: A9 k W6 n7 m (十)、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
当事人的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O0 C+ C' \\/ N D' h( C+ s* Q
5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几种?9 o& K# r. g$ L; E; g. z
答: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6.试述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几种原则和做法。$ S3 g2 }\
答:(一).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
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h: d9 J8 X5 `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还剩货”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 M: v\y) V
(四).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57.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 I- e0 k6 x+ e$ k2 w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l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58.《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点。
答: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的特点:(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 五、案例分析
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
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o\ D1 R, d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9 }4 v; I+ T9 f+ o3 i1 `# y
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3 @( m# b\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3、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
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A围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问: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p$ Y0 c# e# _5 y5 ]
答:A国违反GATT一般例外条款,在采取措施时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j0 f' Z4 V% E% w& P$ Z 4.1996年4月,中国金龙公司与美国南洋公司签定打印机进口合同。规定:南洋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定后,金龙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公司仍未收到南洋公司关于货物以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公司向金龙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公司按期回复: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金龙公司最后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金龙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公司?' D6 O0 n6 d% R\ 答:金龙贸易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 z. `, A; n\
南洋贸易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w) b: f3 T% h7 A+ y9 x' U1 h, V1 Y
5.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大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M4 W9 N1 F- V4 F- b+ d
答: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6.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为其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I' C( t5 ?2 v: P' V/ @4 V- J\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V+ L+ X+ o% _. |; ]) c% L% Z* j4 ?# F
7.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生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q9 [9 q/ r1 m0 f; I) x
答: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效力。 8.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
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7 v ?4 [8 Z) q1 b$ U 答: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9.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答: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f7 Z( ~3 n6 s' U
属于国际重复征税的是: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既要向意大利纳税,又要向希腊纳税。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既要向丹麦纳税,又要向希腊纳税。: K M) M8 x4 r- `. n3 F, d
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问:你认为能够仲裁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可以仲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依法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或者依法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11、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问:在D
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8 Y( W5 ]5 O; n
13、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合理。超过两年的索赔期限了。水渍险也不包括渗漏险。
14、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法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问:该争议应由哪些规则调整?魁北克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魁北克省的行为属于歧视克雷嘉文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克雷嘉文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d5 S9 J2 G! Q: |* 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