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0

2026/1/27 6:20:56

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设计)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设计)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相应技术(设计),则该技术(设计)构成现有技术(设计)。

现有技术(设计)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是全世界范围。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对现有技术未作定义,且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即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不作为现有技术。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取消了对现有技术的地域性限制,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因此,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应特别注意修正前后专利法的不同规定。

5.1.2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

29

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文件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

30

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5.1.3对比文件

专利申请日前,记载技术方案和设计的任何专利文件或者非专利文件,往往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引用作为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证据,并与被控侵权方案进行对比,统称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虽然隐含但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5.1.4对比原则

3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被控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5.1.5对比方法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单独进行比较,一般不得将其与两项以上现有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对比。但在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其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是一种建立在技术特征逐个对比基础上的总体性判断,即经过对比后,如果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得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结论。如果现有技术方案仅仅揭示了被控侵权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则不能认为该部分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

5.1.6抵触申请

3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0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