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侵权责任法》之安全保障义务

2026/1/21 6: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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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侵权责任法》之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胡蓉芳 朱小燕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2期

【摘 要】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解决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问题以及保障消费者与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相关方面问题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中面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在经营场所或公众活动场所,因经营者、组织者未能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消费者或活动参与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7 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即是以该条为基础进行评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特点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37 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金融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照顾、保护顾客或活动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义务。”杨立新教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负有这一义务的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所应遵守的一种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承担责任。”张新宝教授主张安全保障义务特指经营者应当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进入其管理场所或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所负有的保护义务。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

目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设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侵权行为。这是指商场、银行、宾馆、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设施、设备,即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安全保障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他人损害。这些负有安保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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