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挂牌、谁督办、谁验收、谁销号”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督办单位验收合格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查出重大隐患单位销号后,方可销号。
第七条 安环部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分析通报等工作。 (一)安环部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每月20日前将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安全副总。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验收销号、汇总上报、分析建档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对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或指导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并每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各生产岗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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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第十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公司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上级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安监部门备案或经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监、纪检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安监、纪检部门和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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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九)被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隐患,停产一次扣5分。
第十七条 凡被安监部门查出而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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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1.重大隐患整改《日查周报表》
2.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示 3.《重大隐患台帐汇总》
会 审 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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