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4/24 0:33:53

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车型。(三)关于铭晟车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之行为。1、合同中明确约定车型为“豪华导航”,但铭晟车业向王方明交付的是“自动豪华版”车型加装导航仪,与王方明意欲购买的车型明显不同。在加装导航仪的过程中,一是该导航仪并非原装,而是后期加装,且有2006年导航的历史记录,明显已经使用过;二是铭晟车业并不是汽车生产方,作为销售方,擅自改装车辆内部线路,欲对原车辆性能进行改变,以达到营利目的,对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正确估计,有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欺诈之故意行为;2、铭晟车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在“自动豪华版”车型上加装导航仪是王方明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方明所付购车款比“自动豪华版”车型高10000元,比“豪华导航版”车型的价格又低10000元,价格的差异,导致王方明一直认为是铭晟车业给其的优惠价,其已陷于一种错误的判断;3、王方明提举的录音笔录也可以证实铭晟车业的工作人员在诉讼前一直坚持认为争议车上的导航仪系原装,直至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出来以后,铭晟车业才认为在加装导航仪的行为上存在不当之处,并建议协商解决。因此,可以认定铭晟车业在对王方明的车辆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作出(2010)宣中民二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7元,由铭晟车业负担。

铭晟车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宁国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属于管辖错误。二、原审认定我司在本案中有欺诈行为,确为错误。首先,从对方签字的“汽车验收单”来看,上面清楚的记载了车辆型号是“森林人2.5自动豪华版”,而非王方明诉称的“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其次,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的价格为26. 98万元,另加装导航1万元,合计价款为27. 98万元。而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的价格是28. 98万元。王方明诉称其付27. 98万元购买的是优惠价的豪华导航版车型无事实依

5

据。再次,从我司开具的购车发票看,金额亦是26. 98万元,即自动豪华版车型的价款,其中并未包括配件(汽车导航)价款1万元。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王方明是在空白汽车验收单上签名收车,系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王方明在交款提车时,我司与王方明按“汽车验收单”中的内容,对车辆进行了逐项核对,并在“符合”一栏逐项“打钩”予以确认。王方明作为一名律师,不会、也不可能在没有验车的情况下,随意在空白的车辆验收单上签字。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王方明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7月17日下午3时许,王方明在吴林勇、朱前友的陪同下,到铭晟车业看此前订购的雷诺车有无到货。因雷诺汽车无现货,销售人员遂向王方明推荐斯巴鲁森林人汽车。王方明在看了停在展示大厅的斯巴鲁森林人2. 5XS汽车现货后,与铭晟车业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约定:产品品名及规格为10款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颜色为蓝色,数量为壹辆,单价为279800元。还约定:质量验收,提车时,需方应仔细查验车辆,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提车后即视为供方交付车辆质量合格。随车配备见配置清单,需方应仔细验收,提车后即视为车辆的随车配置交付完毕,需方无权声称配置不全或不合格。合同签订后,需方即付全车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车款后即将车辆交给需方。供方保证该车为原装大贸手续。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因被违约而受损的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铭晟车业向王方明提交了汽车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份,王方明在客户栏签字确认,验收单载明:车辆型号为森2.5自动豪华版,发动机号D823284,车架号JF1SH95FOAG102724,颜色为蓝,汽车验收单中的检查项目共有十八项,均为格式,除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四项以文字表示“未到”和“已交”外,包括型号规格栏在内的其他各栏均打勾以示符合。当日下午5时许,王方明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交纳交强

6

险保费1130元、商业险保费8215.66元。保险单载明:王方明的的身份证号342524196609270314,投保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为D823284、JF1SH95FOAG102724,型号为森林人FORESTER2.0XS越野车,新车购置价和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2679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18日至2010年7月17日。2009年7月18日,王方明在向铭晟车业支付了合同价款后,提走了前日选定的车辆。2009年7月20日,铭晟车业向王方明出具了销售发票,并将发票和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保修卡一起寄给王方明,王方明于次日收到。销售发票载明:购货人王方明,车辆类型为越野车,产地为日本,合格证号为00050209,进口证明书号XIX9891597,商检单号B1459166,发动机号码EJ25D82328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JF1SH95FOAG102724,价税合计269800元。2009年7月22日,王方明持车辆销售发票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24700元。同月28日,王方明通过公证处对该车导航仪的导航记录进行公证,公证结果显示,该车车载导航仪有2006年4月的导航记录。一审法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涉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的结论为:该车不是“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而系“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该车车载DVD导航一体机为“键伍”品牌,系后期加装,相关连接线有明显改动、包扎痕迹,有一插件与线束直接包扎,另一插件已呈现松脱状态。

还查明:根据上海安吉斯巴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苏州明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铭晟车业置于展示车顶上的销售价目表、供购买者阅读的宣传资料以及汽车之家网站所载内容:10款森林人2.5XS即FORESTER森林人2.5XS,是日本国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并在2009年4月上海国际车展发布的新车型,其有豪华版或称自动豪华版和豪华导航版两款车型,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配置方向盘音响控制按键,后者配置一键式点火启动(智能钥匙系统)和6.5英寸TFT触摸显示屏的音响-DVD导航系统。在核心技术、变速箱、座椅、外部、

7

及安全配置上则完全一致。斯巴鲁森林人2.5自动豪华版(豪华版)全国统一零售价为269800元,斯巴鲁森林人2.5豪华导航版全国统一零售价为289800元。

另查明:王方明述称提车后使用该车行驶了七千余公里。2010年9月21日,一审法院扣划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款项588000元。宁国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于2010年8月30日查封了涉案车辆,9月25日解除查封。目前,车辆仍由王方明持有。本案再审诉讼中,铭晟车业向本院表示,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其可以给予王方明补偿70000元。 本院再审认为:铭晟车业和王方明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一、二审判决均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也不持异议,因而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无欺诈等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应为何车辆;铭晟车业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分别阐述如下:

(一)、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应为何车型车辆问题。

2009年7月17日,铭晟车业与王方明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一辆,单价及总价为279800元。而“10款森林人2.5XS”根据不同配置,有自动豪华版(豪华版)和豪华导航版两种车型,其市场统一销售价分别为269800元、289800元。合同约定的和上述两种车辆型号及其价格不一致,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是什么,现作以下分析:1、铭晟车业置于营业场所的销售价目表、供买受人查看的宣传资料以及相关网站均明确载明了“10款森林人2.5XS”两种不同配置及其价格,可见,铭晟车业实行的是明码标价销售。“森林人2.5XS”自动豪华版(豪华版)和豪华导航版在配置方面不同。在自动豪华版(豪华版)CD位置上换装DVD导航一体机,其也可以取得与豪华导航版相同的导航和DVD播放功能。一般而言,对于购买如车辆等重大价值的商品,购买者在购买时定当对其品牌、型号、质量、性能、配置、外观以及价格等等方面加以咨商、了解、权衡并慎

8


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